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大财综检〔2023〕02号
青海优誉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3月6日收到大通县教育局提交的“关于2021年中小学校锅炉取暖用煤(优誉航公招(货物)2021-010)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协查函”,2023年3月8日我局联系你单位协助调查该项目相关情况,期间,多次联系沟通,你单位负责人或不接电话或推诿,不配合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十四)在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不配合财政部门的。
本机关决定对青海优誉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记6分的处理决定,并在十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至大通县财政局。
你公司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西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综合室
联系电话:0971-2722784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98号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