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财政局关于《城西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提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西宁市城西区财政局 2023-03-31 00:00:00

西宁市城西区财政局

关于《城西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提升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书

(

2023001

)

投诉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商安路87

法定代表人:蒋进良

委托代理人:蒋进良

联系电话:18639493385

被投诉人1青海宣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45号楼1单元11213

联系电话:0971-8060453

被投诉人2西宁市城西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21

联系电话:0971-6138915

2023313日,投诉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城西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宣达公招(货物)2023-008项目采购文件不满向青海宣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331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3323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相关资料。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中4.实施方案(28%)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8%)的具体评分内容是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59页救灾物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中:“帐篷9、需提供生产厂家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的规定是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60页救灾物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中行军床(折叠式):“1.续燃和阴燃时间7s2.重量10.5公斤。”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相关内容,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中实施方案(28%)的评审标准将较完善、较合理、良好、一般等模糊表述作为评判标准。依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第十四条(青财采字2020346号)及《西宁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第三项第5条(宁财采字20221017号)属招标文件编制禁止内容,故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相关内容,招标文件第18页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8%)的评审标准将合理性强、可行性强、优秀、较为完整、较为合理、良好、较差、一般等模糊表述作为评判标准,且招标文件未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做出相应要求,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不相对应。依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青财采字2020346号)及《西宁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第三项第五条、第六条(宁财采字20221017号)属招标文件编制禁止内容,故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招标文件第59页救灾物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中:“帐篷9、需提供生产厂家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依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第二十一条(青财采字2020346号)及《西宁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第二项第十二条(宁财采字20221017号),属招标文件编制禁止内容,故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调查,招标文件第60页救灾物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中行军床(折叠式):“1.续燃和阴燃时间7s,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业标准(MZ/T015.1-2010)》救灾装具第1部分:折叠床附录BPVC涂层技术要求),表B2性能指标中“阻燃性能”续、阴燃时间15s,招标文件参数内容不符合行业标准。2.重量10.5公斤,此项参数采购人结合实际考虑到承重能力进行设定,经市场调查并组织专家论证,最终选择市场上同类产品,重量属于中间值范围的相关指标,并非最高或最低标准。故认定他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

本机关决定:

责令青海宣达工程项管理有限公司,暂停《城西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相关投诉事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西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城西区财政局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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