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玉树市财政局 2023-04-07 00:00:00

玉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采购编码:

E6301000076041256

二、项目名称

玉树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二次支持)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天津伍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红桥区保康中道与咸阳北路交口正融科技大厦1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韩志强

联系电话:

15022428166

授权代表:

赵佩 

联系电话:

15620695644

被投诉人

1

玉树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地址:

玉树州玉树市 

联系人:

杨先生

邮编:

815000

联系电话:

18997460339

 

被投诉人

2

青海诺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

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4号写字楼25层12504室

联系人:

王女士

邮编:

810000

联系电话:

0971-8568779

四、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3日,天津伍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玉树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次支持)”(项目编号:E6301000076041256)的评标结果不满,向代理机构青海诺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及采购单位玉树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质疑。青海诺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202336日对质疑事项做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收到质疑答复函后对答复不满意,于2022315日向玉树市财政局提交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下达《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随后,本机关依托专业投诉处理法律顾问,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五、

投诉事项

及调查情况

(一)

投诉事项1:

 

 

1.投诉人投诉称:

青海云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资质审查要求,资质审核属于废标项,所以青海云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理应废标。要求复核青海云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标资质、得分材料。海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大柴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要求:项目建设期限为2年,项目服务期为8年。青海云纵不具备实施能力,更不具备投标资格。

2.被投诉人辩称:

经评审青海云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提供资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调查1

根据代理机构青海诺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评标委员会确认情况说明、青海云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本投诉事项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青海云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提供资质审查资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

投诉事项2

1.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青海云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具有项目实施条件及资质,青海云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曾有过整合快递物流公司、实现共同配送的运营经验,以及其提供5个自营店铺,每个年销售50万以上。

2.被投诉人辩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投诉调查2:

根据代理机构青海诺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人青海云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青海云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已提供投诉事项相关的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

投诉事项

3:

1.投诉人投诉称:

要求公示或者符合各个供应商资质及评分资料,我单位一直致力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2017年以来服务数十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具有十分丰富的项目运营经验,团队力量雄厚。我单位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也完全响应玉树市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二次支持)招标文件及实施方案要求,完善项目工作步骤及节点,详尽展现撰写项目推动中各种方案及实施情况。

2.被投诉人辩称:

本次评审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实际内容打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投诉调查3: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现行规定仅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并未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需公开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分、扣分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

处理决定

经核实,投诉事项1-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

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树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树市财政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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