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新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967639L(1-1)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三榆山水文园5号楼2单元2294室
经核查,由你公司代理的共和县第一民族寄宿制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宿迁建威(货物)2023-007),招投标程序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于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依照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决定,对宿迁建威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整,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对上述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共和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