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格尔木市财政局 2023-05-09 00:00:00

格尔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青海竣翔环保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东大街41号1号楼1单位128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军红    联系电话:15297097855

授权代表:高建明      联系电话:13997069616

 

被投诉人: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18号院3号楼711室

联系人:贺老师    联系电话:0971-6304335

 

相关供应商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中心街006号

联系人:张宪海    联系电话:17309716966

 

202338日,青海竣翔环保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格尔木市综合枢纽客运站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北京建友公招(货物) 2023-001)的采购结果不满,向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2331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3月8日发布的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的附件信息“分项报价”的内容,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中存在多处技术指标偏差和实质性重要指标偏离,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应给予技术偏查扣15分,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不可能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重要指标偏离应给予投标无效处理,更不可能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投诉事项2:

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3月8日发布的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的附件信息“分项报价”的内容,中标单位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中第72条“自动排水阀”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重要指标。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在分项报价表中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重要指标,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程序及方法应给予投标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3: 

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中,第4、22、23、24、31条均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在评审环节应给予扣分15分的处理。

投诉事项4:

招标代理机构就我司 2023年3月9日质疑函的答复函,避重就轻、答非所问,我司质疑的是分项报价中多条项目没有明确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在第4、22、23、24、31 中,在规格尺寸、计量单位等方面均末完全的响应招标文件,应给予扣分处理:招标文件第 72 条为重要指标,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响应的阀门类型与招标文件要求的类型完全不同,在安装及使用功能方面完全背离招标文件要求,完全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此条为实质性偏离,因为此条为重要指标,在评审环节应给予投标无效处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函中,回复我公司的却是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分项报价没有漏项,报价方案不存在两个以上的方案,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正面回复我公司提出的质疑。

投诉事项5: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未告知我司依法投诉的权利。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

1

本机关根据投诉人诉求,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经查,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技术参数与“技术规格响应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部分技术参数不一致,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响应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4.水箱、22.烟囱、23.烟囱、24.烟囱、31.裙楼系统热量表、72.螺纹阀门-自动排水阀)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此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表”作为技术参数的评审依据。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故认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

本机关根据投诉人诉求,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经查,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中第72条的螺纹阀门类型为“自动排气阀”。但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响应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技术参数为“自动排水阀”,技术参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按招标文件要求,此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表”作为技术参数的评审依据。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故认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3

本机关根据投诉人诉求,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经查,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技术参数与“技术规格响应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部分技术参数不一致,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响应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4.水箱、22.烟囱、23.烟囱、24.烟囱、31.裙楼系统热量表)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此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表”作为技术参数的评审依据。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故认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4

本机关根据投诉人诉求,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经查,被投诉人在处理质疑时,没有逐项答复,且没有提供相应的作证材料。

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5

本机关根据投诉人诉求,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经查,被投诉人在处理质疑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质疑事宜,未告知投诉人有依法投诉的权利。

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5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本机关决定:

继续

开展采购活动

,但将按照《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十六条,第十四项之规定,对被投诉人给予记

3分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或海西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院提起诉讼。

 

                                                                          202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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