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格尔木市财政局 2023-05-09 00:00:00

格尔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通服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电信金融广场4层D号    

法定代表人:白建兵    联系电话:029-88338957

授权代表:郭薇        联系电话:15339225368

 

被投诉人:青海旭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中心4号写字楼11楼11104室

联系人:贾先生    联系电话:0971-6163680

 

相关供应商:青海璐之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小街55号24号楼3单元372室

联系人:仰康雷    联系电话:15609719999

 

2023214日,青海艾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2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化工工艺专业)”[项目编号:青海旭诚公招(货物)2022-049-2]的采购结果不满,向青海旭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青海旭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221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根据中标公示分项报价表中的同品牌产品且产品价格比重占比高的情况下、在生产厂家给予我公司产品唯一授权、售后服务承诺和声明函的情况下,中标公司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七、评审程序政方法)第19.5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青海鹭之岛商贸有限公司故无法证明能够进行产品售后履约,故因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2:

本公司在专家组评审结果结束时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与(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三十一条不符。且与招标文件(七、评审程序及方法) 第19.6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

1

本机关根据投诉人诉求,青海璐之岛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经查,与甲方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提供厂家授权委托书,按照《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中明确规定,“不能以生产厂家、代理商等出具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实质性要求”且青海璐之岛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具了“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

本机关根据投诉人诉求,对该项目评审过程及各供应商的投标产品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经查,与甲方核实,该项目采购的货物种类较多不存在完全同品牌投标。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 之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四)......

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

开展采购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采购人(格尔木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或海西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院提起诉讼。

 

                                                                                                         202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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