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和县财政局 2023-05-09 00:00:00

共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新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967639L(1-1)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三榆山水文园5号楼2单元2294室

    经核查,你公司代理共和县第一民族寄宿制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宿迁建威(货物)2023-007中,招投标程序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属于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一、处罚依据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责令限期改正,给于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宿迁建威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整,责令公司进行整改,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做出《共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共政财库【2023】51号并送达(该告知书受理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视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共和县财政局国库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政府或海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共和县财政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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