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财综行罚决字〔2023〕12号
当事人:大通县润得养殖繁育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汪润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059144754E
住 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青林乡全家湾村057号
你单位于2021年09月27日参加了“大通县2021年第一批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统筹造林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威树公招(货物)2021-068)标项3,涉及金额为654882元;2022年3月24日参加了“大通县2021年祁连山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德汇青海公招(货物)2022- 001)”标项七,涉及金额为 1339490.71元。2023年4月23日,本机关接到大通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2019-2021年第二批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等项目中标供应商违规中标线索移交的函》,经青海省审计厅2022年8月至12月对西宁市2019年至2021年林业保护及修复资金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上述两个项目的投标响应文件中伪造资料虚假应标。
经查,你单位在上述两个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负责人员、项目经理等人员信息系虚假伪造,上述事实有响应文件、项目查询记录等材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大通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大财综函〔2023〕14号)和《行政处罚事项听证告知书》(大财综函〔2023〕28号)并送达,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也不要求进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
单位处以罚款
9971.86
元(654882×5‰=
3274.41,
1339490.71×5‰=
6697.45
)。
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国库(缴款流程图详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西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联系单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综合室
联系电话:0971-2722784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98号
附件:缴款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