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青海华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沈那街6号7号楼1012室
委托代理人:马秀花
联系方式:18997213293
被投诉人:海西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海西州德令哈市河西新区团结路一号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0977-8900673
鉴于青海华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包一、包二的投诉内容一致,因此合并处理。
2023年4月13日,青海华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海西州图书馆购置密集架和RFID超高频门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西政采竟谈(货物)2023-3号)评标过程不满,向海西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3年4月19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投诉书进行审查,于2023年4月25日下达投诉受理通知书。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调取审查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影像资料。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组织原评审专家、投诉供应商、律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投诉事项进行复核。
一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
被投诉人于2023年04月04日、2023年04月06日、2023年04月07日发布了三次更正公告,更正内容详见青海省政府采购网。该变更不合理且该变更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存在明显的偏向性,有失公平公正,该项目2023年04月07 日第三次发布了更正公告,招标文件中6.1、6.2 事项都已说明,“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海西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3年04月07日发布了第三次更正公告,第三次更正公告中“三、其他补充事宜(因本次更正内容无调整或新增内容,只进行了部分删除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开标时间不变。)更正内容为包一参数,离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023年4月11日不足三个工作日,被投诉人没有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据此,投诉人要求废标重新招标。投诉事项
2
:
对投诉人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直接废标,未给投诉人答疑机会,但是却给其他资审不通过的公司给了现场答疑机会。投诉人对评标现场以及评标结果进行投诉。投诉事项3:
对投诉人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视为无效投标,恶意废标提出质疑。投诉事项4:
对投诉人的响应文件被两次恶意废标提出质疑,请被投诉人及谈判小组解释在投诉人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结束后为什么退回重新评审?退回重新评审是否存在歧视和差别待遇?是否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都退回重新评审?二、
投诉人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
投诉人认为本次项目采购未采取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审,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投诉人被两次恶意废标,符合性审查退回重新评审,且项目招标阶段时间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三次变更参数相当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请求废标重招。三
、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
1:
经查该项目于2023年4月3日发布项目招标公告,于4月4日发布变更公告,变更内容为项目包一技术参数。于4月6日发布第二次变更公告,变更内容为投标单价、投标数量以及项目收取保证金数额。于4月7日发布第三次变更公告,变更内容是以4月4日变更公告为准,在不改变技术参数实质内容的情况下,删除了第9、11、12、14项所规定的“必须提供带有CMA、CAL、ilac、MRA、CNAS标识的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的内容。鉴于所删除的内容并不影响响应文件编制,且对投标人无任何义务增加或损益情形,因此被投诉人未延迟项目开标时间,并就此事项在变更公告“其他补充事宜”中作了说明。经查投诉人所提交响应文件按照变更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诉人在该项目响应函中明确承诺已知晓、完全理解及接受谈判文件全部内容并签字盖章。足以证明投诉人已知晓变更内容,且变更内容对投诉人响应文件编制并未产生任何影响。故该项目发布变更信息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且所有变更事项均通过电子化评标系统通知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同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变更公告,不存在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存在明显的偏向性、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形。投诉人提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3、4:
经查投诉人所提交响应文件虽然在技术规格响应表中承诺响应参数需求,但在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检测报告和彩页中并未完全体现(如标项一中单门规格尺寸),未实质响应谈判文件全部要求,符合谈判文件第四部分第十条附件12、13相关规定,因此评审小组依据谈判文件17.2的规定,按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处理的理由也已告知投诉人,不存在投诉人所说恶意废标情形。招标文件第十九条对需要答疑澄清的内容有明确规定,技术参数未完全响应谈判文件不属于需要答疑澄清的事项,因此不需要投诉人进行澄清。个别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资料存在需要澄清的问题,为公平起见评审委员会对存在问题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核,并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举证说明,符合评审规定,并非投诉人认为的退回重新评审,也不存在歧视其他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4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或青海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