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服务)2023-235-1号
二、项目名称
:青海省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系统(省级)建设项目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8号2单元4-5-6-7层
法定代表人:张照平
联系电话:0531-85106505
授权代表:马可
联系电话:18530088508
被投诉人
1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联系人:于浩
联系电话:0971-6150216
被投诉人
2
:
青海省粮食局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2号
联系人:张永刚
联系电话:15110951206
相关供应商:
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18室
联系人:马晓磊
联系电话:19809741133
2023年12月27日,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系统(省级)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服务)2023-235-1号〕的评审过程不满,向被投诉人2青海省粮食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月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月15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遂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进行补正。2024年1月2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工作人员在本项目的两次采购评审过程中做出倾向性行为并发表倾向性言论,对专家评审产生了主观误导,直接影响了本项目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性,侵害其正当权益。投诉人对评审过程及做出的评审决定的合理性表示质疑,并就此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在组织专家评审投标文件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投诉人对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性提出投诉。投诉事项3: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中,回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其对《质疑答复函》提出投诉。投诉事项4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投诉人于2023年12月26日16点42分接到被投诉人1电话通知,投诉人认为其依法做出澄清,但并未被采纳,倾向性明显。投诉人对此项内容提出投诉。投诉事项5:
投诉人于2023年12月26日17点52分接到被投诉人1的电话通知,针对质询内容,做出扣除其4分的决定,并发表倾向性言论。投诉人对评审过程及做出的扣分决定提出质疑,《质疑答复函》中的答复并没有给出依据,投诉人对此项内容提出投诉。投诉事项6:
被投诉人1在评审现场就“演示环节”提出质询,提出“演示系统中未演示购销监管动态分析预警功能,以上问题将会影响到投诉人的结果”。投诉人就质询进行了回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但并未被采纳,投诉人认为倾向性明显。随后投诉人就此项质询进行了质疑,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质疑答复函》称投诉人未完成演示并与其经过电话确认,答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具有明显的差别对待与歧视对待。投诉人就此项质疑的答复提出投诉。投诉事项7:
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投标文件: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购置清单1.2存储硬盘、1.3业务服务器、1.14国产打印机、1.15业务交互屏”、“四、其他配套”未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以上问题将会影响到你公司的评标结果”。投诉人就质询内容进行了质疑,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质疑答复函》仅提出与投诉人经过了电话确认,并未对其提交的证据予以正面答复。答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具有明显的差别对待与歧视对待。投诉人就此项质疑的答复提出投诉。投诉事项8: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方案部分,出现了其他地域项目名称“津粮网”及相关项目内容,为明显错误,未响应采购文件要求,评审现场采购单位代表针对此项内容与专家产生意见冲突,且招标代理人与专家刻意隐瞒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出现的明显错误。《质疑答复函》中未给出正面答复,投诉人对此项质疑答复进行投诉。投诉事项9: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第1.14项国产打印机,中标产品为“华为擎云P5国产打印机”,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质疑答复函》中针对此项质疑未提供第三方证明资料,并且拒绝采纳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专家避而不谈,也未进行核实,评审过程倾向性、歧视性明显。被投诉人1及专家无视投诉人提出质疑的充分证据,未对其质疑时提供的证据进行正向答复。对相关供应商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投诉人针对此质疑答复进行投诉。投诉事项10: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二、省平台硬件清单:1.2智能分析资源”,中标产品为“海康威视iDS-96128NX-I16/HW-F-G16”,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质疑答复函》中针对此项质疑未提供第三方证明资料,并且拒绝采纳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专家避而不谈,也未进行核实,评审过程倾向性、歧视性明显。被投诉人1及专家无视投诉人提出质疑的充分证据,未对其质疑时提供的证据进行正向答复。对相关供应商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投诉人针对此质疑答复进行投诉。投诉事项11: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1.7 AI分析盒子(含算法)”,中标产品为“海康威视iDS-9632NX-I8/HW-F”,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质疑答复函》中针对此项质疑未提供第三方证明资料,并且拒绝采纳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专家避而不谈,也未进行核实,评审过程倾向性、歧视性明显。被投诉人1及专家无视投诉人提出质疑的充分证据,未对其质疑时提供的证据进行正向答复。对相关供应商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投诉人针对此质疑答复进行投诉。投诉事项12: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1.8防火墙(含VPN、路由功能)”,中标产品为“网域星云Power V6000-FWG1000HG-G008(千兆)”,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质疑答复函》中针对此项质疑未提供第三方证明资料,并且拒绝采纳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专家避而不谈,也未进行核实,评审过程倾向性、歧视性明显。被投诉人1及专家无视投诉人提出质疑的充分证据,未对其质疑时提供的证据进行正向答复。对相关供应商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投诉人针对此质疑答复进行投诉。投诉事项13: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1.11监视器/安防监视器”,中标产品为“海康威视DS-D5055UC-A”,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投诉事项14: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2.6身份证读卡器”,中标产品为“海康威视DS-K1F1110系列”,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15: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2.10称重打印机(针式)”,中标产品为“爱普生 630kii”,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16: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3.2安全用电终端”,中标产品为“汉邦HB-SM3.0”,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17: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2.8语音播报系统”,中标产品为“SKD K8812K88150XY35W”,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18: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四、其他配置清单:3.6.3.8无线(主席)、(代表)单元”,中标产品为“SKD WD9901/WD9902”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19: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四、其他配置清单:3.6.3.9无线手持话筒”,中标产品为“SKD MU9988”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20: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3智能仓储设备”,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21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2.1工作站”,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涉嫌虚假材料。投诉事项22: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1.15业务交互屏”,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23: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四、其他配置清单:3.6.3.4吸顶功放”,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24:
投诉人认为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四、其他配置清单:3.6.3.3音柱功放”,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和2
:经查,投诉人未就2023年12月4日项目评审情况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该部分投诉内容。经查看2023年12月26日评审过程电子视频资料,未发现被投诉人1相关工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和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证明材料可能涉及其商业秘密,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等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该项目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后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邀请专家协助进行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的规定,经核查,该项目评审专家配合采购人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并于2024年1月4日形成答复意见。1月5日,被投诉人2作出《质疑答复函》并发送给投诉人。被投诉人2已履行答复义务。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针对“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1.2存储硬盘、1.3业务服务器、1.14国产打印机、1.15业务交互屏;四、其他配套”的采购需求,评审委员会就上述需求响应情况现场要求投诉人进行澄清说明。2023年12月26日17点53分,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向投诉人进行说明和确认。投诉人在现场对未响应上述采购需求内容进行确认,对专家评审结果未提出异议。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和7: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且在“评标办法”中规定,“技术参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5分,扣完为止”。结合该项目采购需求,未发现评审依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经查阅投诉人投标文件,其未就“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1.2存储硬盘、1.14国产打印机、1.15业务交互屏;四、其他配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满足采购需求。且投诉人对未进行响应的情况已在现场进行确认。投诉人就此提出质疑、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5和7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
经查,该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投诉人就演示环节“5、粮食购销领域监管分析模型演示:(2)购销监管动态分析预警功能”进行澄清说明。2023年12月26日17点52分,经评审委员会与投诉人现场沟通,投诉人未对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未完成演示的说法提出异议。亦未发现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存在差别、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6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该项投诉内容涉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及评审现场情况,经与投诉人沟通,其无法提供上述投诉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
8
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9:
针对该项目采购文件“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部分“1.基础设备:1.14国产打印机:复印速度30PPM,最大分辨率720*720DPI”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彩页参数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故认定投诉事项9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0和11:
针对该项目中“二、省平台硬件清单:1.2智能分析资源”和“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1.7 AI分析盒子(含算法)”的采购需求,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资料,并与上述两项中标产品生产厂家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未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0和1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2:
针对该项目中“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1.8防火墙(含VPN、路由功能)”的采购需求,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资料,并与中标产品生产厂家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未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3—24: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投诉人未就投诉事项13、14、15、16、17、18、19、20、21、22、23、24提出质疑,故驳回上述12项投诉事项。
六、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相关供应商“1.14国产打印机”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导致投诉事项成立。但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满足“三、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库点设备购置清单:1.2存储硬盘、1.14国产打印机、1.15业务交互屏;四、其他配套”的采购需求,根据评审标准,结合投诉人与相关供应商皆存在未完全响应采购需求,应当给予扣分的情形,上述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另行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