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青政采公招(货物)2023-284号
二、项目名称
:青海湖国家公园创建专项(青海湖生态网络感知监测监管基础平台项目)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黑龙江典恒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9号楼(创新一路699号)B510-60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
联系电话:13936444859
授权代表:景喜越
联系电话:13936444859
被投诉人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北大街3号
联系人:金鑫
联系电话:0971-8214786
2023年12月25日,黑龙江典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湖国家公园创建专项(青海湖生态网络感知监测监管基础平台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3-284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3年1月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3年1月12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参与投标的13家供应商中,11家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附注3之规定填写产品能够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未对交付期/交货期进行实质性响应,应给予无效投标处理。该项目有效参与投标的单位不足3家,应中止采购任务。投诉人就上述内容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在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五、调查情况
该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报价一览表”部分写明“3.交货期是指产品能够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在“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部分写明“2.交货期: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承建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软件开发测试等全部设计内容,并负责项目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工作”。经核查该项目开标一览表,参与投标的13家供应商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了响应,投诉人亦按“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完成项目交付”进行响应。且交货期的具体时间与政府采购合同相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期限交付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的规定,供应商具体交货时间可在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给予进一步明确。
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