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 2024-02-07 15:27:59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2023-193号

二、项目名称

高原科学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项目—高科院大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青海宗庆阁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3号D区16号楼1单元16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宗峰

联系电话:15809719075         

被投诉人

1

青海师范大学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青海师范大学

联系人:思春花

联系电话0971-6305224

被投诉人

2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5号15楼

联系人:周泉

联系电话0971-6136730

 

20231122日,青海宗庆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高原科学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项目—高科院大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2023-193号的质疑答复不满被投诉人1青海师范大学(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后于202311月2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3年12月1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高原科学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项目—高科院大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第二次复议评审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

   

 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磋商小组因其提供的响应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中“产品符合中国Ⅱ型环境标志声明要求(产品技术要求:CQC 5109-2018)”的技术参数要求,取消其成交资格的行为系错误认定。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该项目分别于2023年11月3日、11月7日收到其他供应商质疑函,后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邀请专家协助进行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的规定,经核查,该项目评审专家配合采购人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并于11月9日形成答复意见。未发现专家配合答复质疑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产品符合中国Ⅱ型环境标志声明要求(产品技术要求:CQC 5109-2018)”经查,投诉人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Ⅱ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质疑成立取消其成交资格的认定有误,且采购文件要求“产品符合中国Ⅱ型环境标志声明要求(产品技术要求:CQC 5109-2018)”的设定存在歧义解释。经调查核实,针对采购项目“Ⅱ型环境标志声明要求(产品技术要求:CQC 5109-2018)”的需求设定,投诉人提供的《Ⅱ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技术要求未体现“CQC 5109-2018”。但自我环境声明(Ⅱ型环境标志)基于《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和声明》自我环境声明(Ⅱ型环境标志)》(GB/T 24021-2001 idt ISO14021:1999,为环境管理系列标准中关于环境标志和声明的标准之一。而“CQC 5109-2018”为家具环保认证技术规范,该规范是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的家具环保产品认证依据,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经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调查核实,“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不能作为中国Ⅱ型环境标志声明的证明材料”。故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设定存在歧义。

故认定投诉事项

2

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该项目投诉人因其他供应商质疑成立,而被取消成交资格。投诉人认为取消其成交资格系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存在歧义所致。随后就采购文件、取消其成交资格提出质疑、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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