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服务)2023-100-1号
二、项目名称
: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服务平台及视频会议建设项目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京东城市(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20号院2号楼2A-12F-01号
法定代表人:郑宇
授权代表:宫大春
联系电话:17612407777
被投诉人:
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民主街5号6楼
联系人:周洁
联系电话:17725298830
2023年9月14日,京东城市(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服务平台及视频会议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服务)2023-100-1号〕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3年10月10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针对该项目分项报价表中第63项“终端防病毒”的中标产品,中标供应商所投终端防病毒产品型号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书型号不一致,且中标供应商未在分项报价表中写明产品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五、调查情况
经查,针对该项目硬件部分第63项“终端防病毒”的采购需求,中标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所填产品品牌为“安恒信息”,型号为“V3.0”,未明确具体规格型号。通过查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附有产品名称为“明御终端安全及防病毒系统EDR”的产品彩页和检测报告,产品名称为“明御终端安全及防病毒系统V3.0网络版防病毒产品(一级品)主机文件检测(基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但未表明上述信息与分项报价表及技术规格响应表中的“V3.0”产品的关联。
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经核查该项目电子视频资料,该项目评审过程中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存在影响采购过程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该项目废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