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 2023-11-08 11:34:40

当事人:江苏博琨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罗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BRPT1707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施宝路32号

你公司2023年6月13日参加了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现代文秘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陕西开源磋商(货物)2023-015号〕涉及金额为907300元2023年7月,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经查,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业绩材料,上述事实有响应文件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31415)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但申辩称虚假材料系“将相关资质给第三方人员挂靠使用并进行相关招投标事项”所致。你公司并无主观恶意且系初犯,已主动放弃成交资格,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该项目已进入合同履约阶段,本机关对申辩不予采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本机关决定

你公司罚款4536.50元(907300×5‰=4536.50),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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