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海明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698515347H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宁张公路309号37号楼
你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参加了“2023年高等教育实力提升—南山校区新建食堂厨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2023-082号-1〕”,涉及金额为2380000元。2023年7月,我机关收到投诉,称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3〕1396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虚假材料系中间商提供,你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本机关对此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你公司罚款11900元(2380000×5‰=11900),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