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海科宁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310913446U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44号8号楼1单元1292室
你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参加了“2023年高等教育实力提升—青海民族大学教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3-084号〕包2,涉及金额为3180000元。2023年8月11日,我机关收到投诉,称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认证证书》,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投诉处理情况等材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3〕1500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提供虚假材料系受到生产厂家诱骗所致,你公司并无主观故意,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对此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对你公司罚款15900元(3180000×
5
‰=15900),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