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 2023-11-04 11:30:52

当事人:北京王氏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6500779X1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7号楼28层2810

你公司于2023年613参加了“2023年高等教育实力提升—基础物理实验示范中心实验仪器更新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国焱竞磋(货物)2023-076号〕涉及金额为10700002023年7月26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经查,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产品技术白皮书,上述事实有响应文件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31244)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但申辩称响应文件产品技术白皮书系厂家提供,厂家也已作出书面说明。你公司并无主观恶意,且在该项目中对虚假情形并不知情,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技术白皮书有明显涂改痕迹,你公司对响应文件未尽必要的审核义务。本机关对该申辩不予采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本机关决定

公司罚款5350元(1070000×5‰=5350),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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