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陕西开源磋商(货物)2023-013号
二、项目名称
: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畜牧兽医专业群建设项目(一)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成都华融日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宁波路西段390号2栋208号
法定代表人:夏树林
联系电话:132396996000
授权代表:金巨浩
联系电话:15597480055
被投诉人
1
:
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西大街13号
联系人:曹振民
联系电话:13997010666
被投诉人
2
:
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西路万达中心4号写字楼7楼702室
联系人:李启煜
联系电话:18597128884
2023年6月2日,成都华融日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畜牧兽医专业群建设项目(一)”〔项目编号:陕西开源磋商(货物)2023-013号〕的采购文件不满,向被投诉人2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3年6月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3年6月7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质疑答复函偷换概念,没有对质疑内容进行正面明确回复,且没有提供任何事实依据,质疑回复函漏洞百出,质疑回复毫无逻辑依据。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采购参数存在严重问题,采购需求的设置与实现功能、目标无关,不符合资产配置标准或明显不合理,潜在供应商无法正常响应。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和2:
该项目包1中“全波长酶标仪”的电脑参数要求为“外置电脑(CPU≥8核,主频≥2.5GHz ≥2G独显、≥64G内存、≧1T存储)台式机,★要求厂商拥有自有根证书库且同时支持RSA和信创SM2总数的入库的截图证明”。投诉人认为“要求厂商拥有自有根证书库且同时支持RSA和信创SM2总数的入库的截图证明”的需求设置与项目目标无关,且此项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存在恶意控标行为,遂于2023年6月2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6月5日,被投诉人2质疑答复称,“要求产品同时兼容RSA和信创SM2算法”是出于业务系统访问安全性的考虑,国内“各大业务系统都有自己的根证书计划”。且根据市场调研,满足上述需求的供应商在国内有至少三家以上。6月7日,投诉人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主要围绕以下三点:1.投诉人认为质疑答复中所称“要求产品同时兼容RSA和信创SM2算法”,但其中“产品”到底是“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套的电脑还是仪器设备配套电脑上所配套的浏览器”仍未明确。2.质疑答复称满足“要求厂商拥有自有根证书库且同时支持RSA和信创SM2总数的入库的截图证明”的供应商有至少三家,而投诉人认为“同时兼容RSA和信创SM2算法”是对安全浏览器的要求,而质疑答复中所提供的三家供应商并无浏览器产品或不存在相关品牌。质疑答复不严谨,涉嫌偷换概念。3.投诉人认为“全波长酶标仪”中“外置电脑(CPU≥8核,主频≥2.5GHz ≥2G独显、≥64G内存、≧1T存储)台式机的采购需求和“要求厂商拥有自有根证书库且同时支持RSA和信创SM2总数的入库的截图证明”无关,且密码算法和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也不存在关联。因此,采购文件参数设置存在严重问题,采购需求的设定与实现功能、目标无关。
经调查核实,就“要求厂商拥有自有根证书库且同时支持RSA和信创SM2总数的入库截图”的技术要求而言,国内满足该条件的安全浏览器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但就“全波长酶标仪”而言,要求外置电脑台式机“厂商拥有自有根证书库且同时支持RSA和信创SM2总数的入库的截图证明”,采购需求不明确。
经向被投诉人1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需求,包括“全波长酶标仪”在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为教学设备,主要用于日常教学与学生实训,所配备外置电脑主要用于全波长酶标仪软件报告输出,并无其他特殊需求。“要求厂商拥有自有根证书库且同时支持RSA和信创SM2总数的入库的截图证明”与实现项目目标无密切关联。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全波长酶标仪”中电脑设备的技术参数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故认定投诉事项1、2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全波长酶标仪”中台式机与“要求厂家拥有自有根证书库且同时支持RSA和信创SM2总数的入库的截图证明”的采购需求存在歧义,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规定。且设置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