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海万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99BU38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52号4号楼2层52-204室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参加了“927台、933台新建高低压配电室及配电系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青海诺金竞磋(工程)2023-005号〕包2,涉及金额为1600000元。2023年4月23日,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你公司在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向代理机构提交《声明函》表明放弃成交资格。上述事实有代理机构的情况说明、《放弃中标声明函》等材料为证,构成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3〕503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称放弃成交资格系你公司发现响应文件中的磋商保证金证明放置有误。这一事实非你公司所致,而是响应文件制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且该人员也已做出相应说明。你公司并无主观恶意且系初犯,且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已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对部分申辩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对你公司罚款8000元(1600000×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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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