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2024-002号
二、项目名称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系统建设—资产管理系统升级及服务建设采购项目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安徽爱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清华路合肥启迪科技城创客空间C1栋415室
联系人:吴送旺
联系电话:18856968502
被投诉人
1
: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66号
联系人:叶生芳
联系电话:18997280118
被投诉人2: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联系人:于浩
联系电话:0971-6150216
2024年2月29日,安徽爱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系统建设—资产管理系统升级及服务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2024-002号〕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3月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3月22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于2月5日出具的质疑答复函为未经磋商小组签字的复议意见,2月27日发布的改变中标结果的变更公告、3月5日出具的质疑答复函,违反项目既定磋商程序、磋商文件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调查情况
经查,该项目于2024年1月26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确定投诉人为成交供应商。后因其他供应商质疑,被投诉人1认定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取消投诉人成交资格并发布变更结果公告。投诉人对变更后的结果不满,遂进行质疑、投诉。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质检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测试报告),或提供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产品彩页(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相关资料”,“技术规格响应表”要求“‘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相一致。若在评标环节发现该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针对“1.1成品软件及二次开发:4.数据库软件”的采购需求,投诉人响应产品品牌型号为“爱学堂V4.0”。经查阅投诉人响应文件,未发现附有与“爱学堂V4.0”相一致的产品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该产品完全满足采购需求。
该项目在质疑答复过程中,被投诉1要求供应商提供“成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行为不影响对质疑成立的认定,也未发现存在“对样品进行检测,对投诉人进行考察改变评审结果”的行为。在质疑答复中,被投诉人1经复核响应文件,认定投诉人未提供“数据库软件”产品证明资料,取消投诉人成交资格系被投诉人1在质疑答复阶段发现评审有误而进行结果更正的行为,且质疑答复并非评审过程,与评审程序是否违规及是否对其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无直接关联。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