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 2024-05-29 10:00:38

当事人:青海奥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尚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2E1856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8号千家福建材家具生活广场家具栋二层G2展厅号 

 

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参加了“高原科学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项目—高科院大楼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2023-193号〕,涉及金额为2787400元。2024年1,本机关在该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上述事实有响应文件、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回函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452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并表示放弃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3937元(2787400×5‰=13937),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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