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 2024-06-24 15:22:56

一、项目编号:

青政采公招(货物)2023-284-1号

二、项目名称

青海湖国家公园创建专项(青海湖生态网络感知监测监管基础平台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宁翼安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1号楼2单元218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全

    联系电话:0971-8215185

    联系人:许丽

    联系电话:15297088289

    被投诉人1: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北大街3号

    联系人:金鑫

    联系电话:0970-8655200

    被投诉人2: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联系人:周泉

    联系电话:0971-6136730

    相关供应商:贵州长信天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合群路1号龙泉大厦23楼C-6号

    联系人:陈学勇

    联系电话:0851-86901959

 

   2024年4月12日,西宁翼安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湖国家公园创建专项(青海湖生态网络感知监测监管基础平台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3-284-1号〕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1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5月11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件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简称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贵州长信天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罔顾事实,对内容极不负责。

投诉事项2:针对分项报价表“一、青海湖视频监控系统:(一)监控设备:7.钢结构塔、8.立杆”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与成交产品生产企业经营范围中没有钢结构产品生产加工和建筑施工许可的内容,也没有立杆等金属制品加工销售的内容,相关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3:针对分项报价表“一、青海湖视频监控系统:(四)视频操控平台:1.视频监控管理系统、2.智能识别系统、3.防火管理系统”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只有硬件产品的规格型号,没有软件产品的规格型号,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填写,遗漏相关投标产品及投标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4:针对分项报价表“二、青海湖生态监测预警平台:(二)大屏设备:1.户内全彩LED屏”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部分参数不满足采购需求。

投诉事项5:针对分项报价表“二、青海湖生态监测预警平台:(二)大屏设备:5.拼接控制器”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部分参数不满足采购需求。

投诉事项6:针对分项报价表“二、青海湖生态监测预警平台:(五)青海湖生态监测预警系统:1.数据库软件”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的投标产品资料。

投诉事项7:针对分项报价表“二、青海湖生态监测预警平台:(五)青海湖生态监测预警系统:2.GIS服务组件、3.图表工具组件”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的投标产品资料。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投诉人于2024年4月12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要进行质疑,后于4月15日送达《质疑函》。被投诉人1认为投诉人《质疑函》超过法定期限,并以此为由于4月24日进行书面答复。投诉人认为质疑答复罔顾事实,不负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该项目于4月1日开展采购活动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据此,投诉人质疑期间应为4月2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4月12日未超过法定的质疑期限。被投诉人1以质疑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进行答复缺乏法律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改版)的通知》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据此,政府采购以签订合同为目的,以投标供应商经营范围作为投标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且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其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标的为货物,并非建筑工程。经核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其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7.钢结构塔、8.立杆”相关证明资料。未发现证明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附件10:分项报价表”要求“本表应依照采购一览表中的产品序号按顺序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针对“一、青海湖视频监控系统:(四)视频操控平台:1.视频监控管理系统、2.智能识别系统、3.防火管理系统”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品牌型号分别为“海康威视 iDS-9632NX-I8/AI-V2”、“海康威视 DS-VM22S-BL”、“海康威视 iDS-9632NX-I8/AI-V2”,未发现存在遗漏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针对采购文件“二、青海湖生态监测预警平台:(二)大屏设备:1.户内全彩LED屏”:“2.色温支持3000K-10000K可调”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洲明 ULWШ1.2”。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所附投标产品检验报告,未发现存在不满足上述采购需求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投诉人认为针对采购文件“二、青海湖生态监测预警平台:(二)大屏设备:5.拼接控制器”:“1.10M/100M/1000M自适应以太网口≥4个;6.主控板串口控制接口≥8个”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上述需求。经查,针对“5.拼接控制器”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洲明 UVP4000P I”。经查阅投标文件所附产品资料,所投产品存在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5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7

:采购文件“附件11:技术规格响应表”要求“2.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相一致。若在评标环节发现该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经查,针对分项报价表“二、青海湖生态监测预警平台:(五)青海湖生态监测预警系统:1.数据库软件、2.GIS服务组件、3.图表工具组件”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均为“长信天鹰 V1.0”,但未发现其所附产品相关资料与投标产品存在关联,无法证明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故认定投诉事项6、7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投诉成立,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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