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 2024-07-09 14:35:44

一、项目编号:青海开盛竞磋(货物)2024-043

二、项目名称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试剂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湖南僖金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振华路519号聚台工业园2栋502

法定代表人:陈秋莲

    联系电话:13607094945

授权代表:潘汪节

联系电话:18997185674   

被投诉人

1

青海开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唐道637唐府公寓D座(6号楼)7A

联系人:陈婧

联系电话:0971-6368214

被投诉人

2: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87号

联系人:朵东主加

联系电话:0971-8866736


2024517日、5月20日、5月23日湖南僖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妇幼保健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试剂项目编号:青海开盛竞磋(货物)2024-043包一的采购文件不满被投诉人1青海开盛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后分别20245月17日、5月20日、5月2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5月27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青海省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包一“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盒(80000人份)”的参数需求明显为Abbott Diagnostics Medical Co.Ltd.雅培诊断(日本)医疗有限公司控标参数,只有Abbott Diagnostics Medical Co.Ltd.雅培诊断(日本)医疗有限公司可以应标。

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包一“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盒(80000人份)”两次变更都没有做出实质性改变,原装进口全中国只有Abbott Diagnostics Medical Co.Ltd.雅培诊断(日本)医疗有限公司能够满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盒”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注册备案的是苏州立禾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所做的产品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厂家产品并不是做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也并非为进口产品

投诉事项

3: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质疑答复没有对质疑内容做出实质性的答复,提供的事实依据跟本次采购的产品内容毫不相关。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和2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磋商内容中未特别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投标供应商必须投国产产品;标注为‘原装进口’字样的产品,投标供应商可以投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磋商的,可以投国产产品,并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经查,该项目包一“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盒(80000人份)”要求为“原装进口产品”,但经核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等,除Abbott Diagnostics Medical Co.Ltd.雅培诊断(日本)医疗有限公司产品外,投诉人也认可包括苏州立禾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立禾)在内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可满足采购需求。且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20年修订版) 相关要求,结合该项目包一采购需求,投诉人列举的苏州立禾相关产品适用范围与用途包括HIV-1、HIV-2亚型抗体和HIV-1 P24抗原。除进口产品外,亦有国产产品可满足采购需求,未发现采购需求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投诉人对该项目采购需求进行了三次质疑,后被投诉人1认定前两次质疑成立,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并发布变更公告。针对投诉人第三次质疑内容,被投诉人1以查询到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及抗体检测试剂盒”相关厂家及产品进行答复,未发现质疑答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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