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 2024-07-11 09:54:52

当事人: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81529988J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第45幢1单元2415室、2419室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参加了“青海省财政厅2024年和2025年财政评审类项目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框架(服务)2023-007号〕。2023年12月26,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经查,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税收证明资料,上述事实有响应文件、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财政部令第109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377号《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414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你公司初次违法且已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同时存在及时改正的情况,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复核,本机关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

  鉴于该项目采取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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