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 2024-07-29 17:47:16


当事人:青海省嘉升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贺生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98538717D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75号三楼

 

你公司2021521日参加了“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后勤保障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鑫融磋商服务2021-07〕,涉及金额为2343900。2024年2,本机关收到审计移送资料,反映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业绩材料,上述事实有响应文件、核查情况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502)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

11719.5

元(2343900×5‰=

11719.5

),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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