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 2024-07-24 17:38:02

当事人:青海昱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黎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BWU3Q118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539号青唐小镇南苑1号楼1-105号  

 

你公司2024年4月7日参加了“青海省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2024-014号〕涉及金额为700000元2023年4月12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经查,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人员资料,上述事实有响应文件、青海省采购中心的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457)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但申辩称你公司经验不足,且已表达了主动退出此次招标的意愿,希望不予处罚,本机关对此申辩不予采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本机关决定

对你公司罚款3500元(700000×5‰=3500),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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