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青海诚鑫框架(服务)2024-027〕
二、项目名称: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副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昌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海发农贸市场二期5-6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电话:15202555024
授权代表:张振川
联系电话:18253532739
被投诉人1:青海省女子监狱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40号
联系人:星骅凌
联系电话:0971-4925123
被投诉人2: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14号
联系人:马龙
联系电话:0971-6138352
相关供应商1:青海兴农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荒滩村
联系人:朵卫鹰
联系电话:0972-8634433
相关供应商2:青海鲁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玉拉村63
联系人:李希志
联系电话:15297219999
相关供应商3:西宁家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53号海星阳光小区一层
大型商场
联系人:缪空华
联系电话:13997265222
2024年6月3日,青海昌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副食)”〔项目编号:青海诚鑫框架(服务)2024-027〕项目包3的入围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2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6月27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青海省女子监狱(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1青海兴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青海鲁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2)、相关供应商3西宁家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3)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征集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1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诉讼判决,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不具备履约能力,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2履约能力造假,要求认真核实该公司履约能力,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3曾被西宁市城中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查,投诉人举证的相关供应商1所涉裁判文书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裁定适用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纠纷相关司法解释,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形。
该项目征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入围资格。(提供查询截图)”,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未发现相关供应商1存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该项目评分标准“履约能力”部分要求“项目团队:人员配备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包含项目负责人、配送人员,所有人员职责分工明确、人员数量配备合理、且完全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每提供一人得1分,满分6分。注:人员均需提供健康证及用工合同,且驾驶员还须提供驾驶证,未提供或证书提供不齐全的均不得分。配送车辆:(1)供应商具有食品配送专用运输普通车辆的每有一辆得1分,满分2分;(2)供应商具有食品配送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车辆的每有一辆得1分,满分2分;注:需提供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为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材料及车辆图片,否则不得分。”针对上述评审因素,相关供应商2已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现存在不满足评审因素的情形。也未发现履约能力造假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载明“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诉人举证的相关供应商3行政处罚日期为2019年1月14日。该框架协议采购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上述违法行为及处罚决定不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的记录内容。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