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青海诚鑫框架(服务)2024-027〕
二、项目名称: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副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牧草缘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火烧沟35号
法定代表人:薛以军
联系电话:15608991616
授权代表:王军
联系电话:13007789790
被投诉人: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14号
联系人:马龙
联系电话:0971-6138352
相关供应商1:西宁家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53号海星阳光小区一层
大型商场
联系人:缪空华
联系电话:13897445529
相关供应商2:青海坤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77号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姜蒜调料16棚C48号
联系人:孙生贤
联系电话:13897436901
相关供应商3:青海鲁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玉拉村63
联系人:李希志
联系电话:15297219999
2024年6月4日,青海牧草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副食)”〔项目编号:青海诚鑫框架(服务)2024-027〕项目包4的入围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6月21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1西宁家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青海坤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2)、相关供应商3青海鲁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3)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征集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1存在法律诉讼事项5项,因买卖合同纠纷成为被告人2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应该成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2近年来未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涉嫌业绩造假,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3以往参与的招投标活动中只中标一次,根本无能力履约合同,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查,投诉人举证的相关供应商1所涉法律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该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中“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业绩以生效的合同或经双方盖章的配送订单复印件为准,合同为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的合同”。经查阅相关供应商2响应文件并调查核实,未发现相关供应商2响应文件中业绩材料存在虚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该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中“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业绩以生效的合同或经双方盖章的配送订单复印件为准,合同为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的合同”。经查阅相关供应商3响应文件并调查核实,未发现相关供应商3响应文件中业绩材料存在虚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