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 2024-08-02 14:55:11

一、项目编号:青海诚鑫框架(服务)2024-027〕

二、项目名称: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副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正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443-496号

法定代表人:陈治明

联系电话:18909719463

被投诉人1: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14号

联系人:马龙、韩振宁

联系电话:0971-6138352

被投诉人2:青海省女子监狱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40号

联系人:星骅凌

联系电话:0971-4925123

相关供应商1:青海恒都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77号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

联系人:安宁宁

联系电话:13997197471

相关供应商2:西宁红三晶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77号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冷链区1号B-23号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13997127890

相关供应商3:西宁仕勇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77号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冷链区1号B-23号

联系人:严仕勇

联系电话:13108412888

2024年6月4日,青海正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副食)”〔项目编号:青海诚鑫框架(服务)2024-027〕包1的入围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1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6月21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青海省女子监狱(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1青海恒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西宁红三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2)、相关供应商3西宁仕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3)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征集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1的配送能力及企业业绩存在造假,且经相关网站查询存在多项自身风险,该企业无能力及不符合政府采购法22条的相关规定事宜,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2、相关供应商3无法满足提供当天屠宰肉品新鲜且提供本地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招标要求,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中“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业绩以生效的合同或经双方盖章的配送订单复印件为准,合同为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的合同”。经查阅相关供应商1响应文件并调查核实,发现相关供应商1部分业绩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该项目征集文件中未对供应商具有“销售区域”提出要求,故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3无“销售区域”缺乏事实依据。该项目包1采购需求为“包一:采购新鲜猪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表述的产品要求:提供当天屠宰鲜肉,肉品新鲜,提供本地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如有牲畜防疫期供应商需要提供疫病检测合格证明,其他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标准要求。”在评分标准设有“食品库房卫生管理、库房安全管理”等评审因素。经查阅相关供应商3响应文件,其附有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冷藏库、库房安全管理等方面材料,未发现相关供应商3存在不满足上述采购需求的情形。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经查阅相关供应商2响应文件,发现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本地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综上,认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该项目征集文件规定,“19.2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6)产品、服务内容未完全满足征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相关供应商2未提供采购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存在未完全满足征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情形。相关供应商1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情形。

鉴于该项目已签订框架协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要求采购人解除与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签订的框架协议。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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