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 2024-08-07 17:58:27

一、项目编号:青海旺利欣公招(货物)2024-017

二、项目名称:青海理工大学(筹)食堂炊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四川中邦特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8号3楼8号                  

法定代表人:樊伟

联系电话:13980066775

被投诉人

青海旺利欣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1号写字楼5楼10508室

联系人:李瑛

联系电话:13519784540

相关供应商1:

青海沃恒厨业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28号林和晟酒店设备用品批发市场二楼西区3号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18797132666

相关供应商2:

北京金三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军营南街12号院4号楼1层108

联系人:李树琴

联系电话:13522505620

相关供应商3:

陕西瑞泰厨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新港五路13号

联系人:赵志泉

联系电话:029-82882688

 

2024614日,四川中邦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理工大学(筹)食堂炊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旺利欣公招货物2024-017的中标结果不满,被投诉人青海旺利欣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6月2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7月2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1青海沃恒厨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北京金三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2)、相关供应商3陕西瑞泰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3)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针对包1“双门消毒柜”、“挂墙式刀具消毒柜”、“筷勺消毒机”、“售卖台玻璃罩”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1所投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单头大锅灶”采购参数有重大错误缺陷,相关供应商1投标文件中疑似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针对包2“双门消毒柜”、“挂墙式刀具消毒柜”、“售卖台玻璃罩”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1所投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单头大锅灶”采购参数有重大错误缺陷,相关供应商2投标文件中疑似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

投诉人认为针对包3“双门消毒柜”、“挂墙式刀具消毒柜”、“售卖台玻璃罩”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1所投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3投标文件中疑似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单头大锅灶”采购参数有重大错误缺陷。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

针对包1“双门消毒柜”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1所投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1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疑似虚假承诺谋取中标。经查,针对该项目包1“双门消毒柜:规格:1320mm(±10mm)*620mm(±10mm)*1980mm(±10mm)”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1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沃凯玛 W-2”,生产厂家为“广汉沃凯玛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但相关供应商1所附产品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投标产品满足上述采购需求,且经查询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无法满足采购规格。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成立。

针对包1“挂墙式刀具消毒柜、筷勺消毒机”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1所投产品没有取得消毒产品卫生评价报告,相关供应商1投标文件疑似虚假承诺。经查,针对包1“挂墙式刀具消毒柜、筷勺消毒机”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1投标文件中附有投标产品检测报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资料,经核实,相关供应商1提供的相关产品资料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成立。

针对包1“单头大锅灶”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将“中餐燃气炒菜灶的产品标准写成了单头大锅灶的标准”,相关供应商1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疑似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人此项投诉内容为对采购文件的投诉。经核实,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参与了投标,并在其投标函中承诺对采购文件完全理解并接受。故该部分投诉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针对包1“售卖台玻璃罩”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1所投产品生产厂家不具有生产钢化玻璃的相关条件,没有CCC认证,相关供应商1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疑似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根据2014年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规定,该规则不适用于化学钢化玻璃、单独用于家具家电的钢化玻璃等产品。结合该项目采购需求,“售卖台玻璃罩”中钢化玻璃不属于强制认证范围,相关供应商是否提供CCC认证不影响其响应结果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综上,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针对包2“双门消毒柜”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2所投产品没有取得消毒产品卫生评价报告,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2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疑似虚假承诺谋取中标。经查,针对该项目包2“双门消毒柜”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2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龙海”,生产厂家为“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但相关供应商2所附产品相关资料与技术规格响应表中品牌型号不一致,且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成立。

针对包2“挂墙式刀具消毒柜”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2所投产品没有取得消毒产品卫生评价报告。经查,针对上述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2投标文件中仅附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无法证明投标产品满足“挂墙式刀具消毒柜”的采购需求。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成立。

针对包2“单头大锅灶”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将“中餐燃气炒菜灶的产品标准写成了单头大锅灶的标准”,相关供应商2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疑似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人此项投诉内容为对采购文件的投诉。经核实,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参与了投标,并在其投标函中承诺对采购文件完全理解并接受。故该部分投诉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针对包2“售卖台玻璃罩”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2所投产品生产厂家不具有生产钢化玻璃的相关条件,没有CCC认证,相关供应商2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疑似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根据2014年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规定,该规则不适用于化学钢化玻璃、单独用于家具家电的钢化玻璃等产品。结合该项目采购需求,“售卖台玻璃罩”中钢化玻璃不属于强制认证范围。相关供应商是否提供CCC认证不影响其响应结果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综上,认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针对包3“双门消毒柜”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3所投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3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疑似虚假承诺谋取中标。经查,针对该项目包3“双门消毒柜:规格:1320mm(±10mm)*620mm(±10mm)*1980mm(±10mm)”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3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伊德欣牌RTP720”,生产厂家为“山东伊德欣厨业有限公司”,但相关供应商3所附产品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投标产品满足上述采购需求,且经查询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无法满足采购规格。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成立。

针对包3“挂墙式刀具消毒柜、筷勺消毒机”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3所投产品没有取得消毒产品卫生评价报告,相关供应商3投标文件疑似虚假承诺。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产品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质监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彩页(或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相关认证等资料。”经查,相关供应商3未就“挂墙式刀具消毒柜、筷勺消毒机”的采购需求提供产品资料,无法证明其所投产品满足采购需求。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成立。

针对包3“单头大锅灶”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将“中餐燃气炒菜灶的产品标准写成了单头大锅灶的标准”,相关供应商3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疑似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人此项投诉内容为对采购文件的投诉。经核实,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参与了投标,并在其投标函中承诺对采购文件完全理解并接受。故该部分投诉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针对包3“售卖台玻璃罩”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3所投产品生产厂家不具有生产钢化玻璃的相关条件,没有CCC认证,相关供应商3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疑似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根据2014年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规定,该规则不适用于化学钢化玻璃、单独用于家具家电的钢化玻璃等产品。结合该项目采购需求,“售卖台玻璃罩”中钢化玻璃不属于强制认证范围。相关供应商是否提供CCC认证不影响其响应结果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综上,认定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针对该项目包1“双门消毒柜”“挂墙式刀具消毒柜”、“筷勺消毒机”“单头大锅灶”“售卖台玻璃罩”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1所投产品存在未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针对该项目包2“双门消毒柜”“挂墙式刀具消毒柜”“单头大锅灶”“售卖台玻璃罩”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2所投产品存在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针对该项目包3“双门消毒柜”“挂墙式刀具消毒柜”“单头大锅灶”“售卖台玻璃罩”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3未提供所投产品相关资料,根据采购文件“18.1.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2)未按第11.2(11)-(15)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的规定,相关供应商存在无效响应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

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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