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 2024-08-14 09:48:13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4-009-1号

二、项目名称: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级中学改善高中办学条件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云上青海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4号写字楼11801-0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思刚

联系电话:18997198588

授权代表:杨玉珠

联系电话:13897264212  

被投诉人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联系人:周泉

联系电话:0971-6136730

相关供应商: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万达四号写字楼16楼

联系人:周小波

联系电话:13997204550

 

 

2024624日,云上青海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级中学改善高中办学条件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4-009-1号的中标结果不满,采购人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6月2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7月3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采购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征集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产品分项报价表第12项“网络设备辅材”生产厂家并非生产厂家,无任何生产资质,该公司参保人数为0,没有生产能力;该公司官网网页为赌博网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产品分项报价表第26项“蓝光DVD”所投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投标资料涉嫌造假。

投诉事项

3: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产品分项报价表“多功能报告厅”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南昌航天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假冒央企,所投品牌“航天广电”为假冒品牌。

投诉事项

4: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产品分项报价表第82项“拼控处理器”所投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存在造假行为。

投诉事项

5: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产品分项报价表第82项“互动电视”所投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相关供应商投标资料造假。

投诉事项

6: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均未按采购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项目及技术参数—第6条(其它要求中:投标文件中须列明所投产品主要部件清单)(主要产品必须注明品牌、产地、型号,否则不予受理)中所要求的产地。”

投诉事项

7: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产品分项报价表第42项“UPS电源”所投产品生产厂家非科士达品牌控股的子公司,与深圳科士达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具备占有使用科士达品牌的权利,不具备UPS电源的生产资质。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伪造UPS电源生产厂家和UPS电源生产厂家前后不一致的行为。

投诉事项

8:

投诉人认为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作弊,未按照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存在操纵专家、指定专家的情况。

投诉事项

9:

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在青海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改善高中办学条件项目评标过程不规范、不公平,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事项10:

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对其质疑事项处理不合规,对相关供应商资料造假行为未做任何核实,质疑答复内容仅仅参考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与投诉人质疑事项毫无相关、答非所问、回避事实。给出的评标委员会复议意见无实际性依据,存在有意偏袒、包庇相关供应商的行为。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针对“网络设备辅材”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由安普网线(北京)有限公司及广州珠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投诉人认为安普网线(北京)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生产网络设备辅材相关资质,参数人数为0,且该公司官网为赌博网站,向该项目采购人提出质疑,随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上述条件适用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而非生产厂家。故产品生产厂家是否具有经营范围、参保人数及公司网站等内容与相关供应商投标行为无直接关联。

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针对“蓝光DVD”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杰科 BDP-G2805”,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经查询核实,未发现所投产品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亦未发现存在虚假情形

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针对“多功能报告厅”中多项产品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包括“会议系统主机”等多项产品生产厂家均为“南昌航天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查,“南昌航天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存续”状态,且公司网站可查,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航天广电”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为“南昌航天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发现“航天广电”商标存在虚假情形。亦未发现投诉人举证的“中国航天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该项目存在直接关联。

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针对“拼控处理器”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UNV DMC90000-3U”,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不满足“拼控处理器”第10条采购需求,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经向产品生产厂家核实,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完全满足上述采购需求,未发现产品彩页资料存在虚假情形。

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经查,针对“互动电视”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华为 Vision SE3 65”,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等资料。经查,产品资料显示“华为 Vision SE3 65”操作系统为“HarmonyOS 2.1,存在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

故认定投诉事项5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该项目分项报价表要求“1.本表应依照采购一览表中的产品序号按顺序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2.采购一览表中如标注“定制”、“配套服务”、“辅材”内容无需填写品牌、规格或型号”。经查,相关供应商已按采购文件要求逐项填写产品生产厂家等信息。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

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6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

:经查,针对“UPS电源”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科士达 YDC9103S”,生产厂家为“西宁科士达电源有限公司”。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所附产品彩页并向“科士达 YDC9103S”产品生产厂家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士达)核实,“科士达 YDC9103S”为深圳科士达“YDC9100系列”研发产品,深圳科士达授权“西宁科士达电源有限公司”开展销售和安装及售后服务。故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生产厂家填写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故认定投诉事项7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9:

经审查投诉人质疑函,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投诉事项8、9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驳回投诉事项8、9。

    

关于投诉事项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投诉人于6月24日提出质疑后, 采购人已在法定期限内逐项进行答复,未发现质疑答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0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该项目中因相关供应商所投“华为 Vision SE3 65”存在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导致投诉成立。根据评审标准,投诉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因“UPS电源”生产厂家填写与事实不符,导致投诉成立,但相关供应商填写的“UPS电源”生产厂家“西宁科士达电源有限公司”与产品实际生产厂家深圳科士达存在直接关联,且未发现所投品牌型号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彩页存在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的情形,亦未发现因厂家填写不符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投诉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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