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青海开盛公招(货物)2024-119号
二、项目名称:
青海省老年病医院能力提升项目(青海省福利慈善医院)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广西冠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22号金凤凰·南湖御景御景阁803A号
法定代表人:黄日成
联系电话:13608122479
授权代表:王栋国
联系电话:18393750353
被投诉人
:青海省福利慈善医院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区开元路9号
联系人:张永国
联系电话:13519736050
2024年8月1日,广西冠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老年病医院能力提升项目(青海省福利慈善医院)”〔项目编号:青海开盛公招(货物)2024-119号〕包三的采购文件不满,向代理机构青海开盛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8月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8月6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青海省福利慈善医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参数具备指向性。
五、调查情况
经查,该项目于7月1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8月6日进行评审并公告中标结果。开评标当日,就包三的采购需求,有四家供应商作出响应,投标产品包括联影、明峰、ANKE等在内四个品牌,由此可知,市场上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超过3家。同时,投诉人认可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投诉事项所涉参数为评分项,并非资格审查内容。评审结果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未发现投诉所涉参数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