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青海旺利欣竞磋(货物)2024-028号
二、项目名称:
青海红十字医院安全用电智能集成系统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宇消安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4718弄6号楼101室
联系人:校颖
联系电话:18021094319
被投诉人
:青海旺利欣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5层10507室
联系人:徐春梅
联系电话:18133905987
相关供应商
:陕西斯锐明天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中港国际B座2003
联系人:刘兴利
联系电话:18133905987
2024年7月30日,宇消安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红十字医院安全用电智能集成系统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旺利欣竞磋(货物)2024-028号〕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旺利欣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8月6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8月1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陕西斯锐明天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涉嫌提供虚假数据。
五、调查情况
经查,针对该项目“青海红十字医院安全用电智能集成项目参数要求(硬件):1.智能安全用电装置(单相20KVA)、2.智能安全用电装置(单相12KVA)”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为“湖南一二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二三智能科技);针对“18.明装配电箱、19.安全用电监测工作站、20.液晶监视器”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为其本身。
经核实相关供应商2023年度审计报告、从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未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18.明装配电箱、19.安全用电监测工作站、20.液晶监视器”填报的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存在虚假情形。经向一二三智能科技核实,并审查其2023年度审计报告,其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与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数据不一致,但未发现从业人员存在虚假情形。经核查发现,一二三智能科技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投诉所涉项目开展评审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结合投诉人举证的其它项目中一二三智能科技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相关供应商投标时客观上无法提供一二三智能科技2023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亦未发现其伪造、编造相关数据的情形。同时,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就一二三智能科技2023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而言,一二三智能科技实际上未超出对其小型企业的认定,据此,未发现存在影响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性的情形。
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