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青海浩驰公招(货物)2024-248号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涉藏地区2024年中学购置实验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寓乐湾(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奥体南路12号(部位:广州市高德汇奥体购物中心市场E217)
法定代表人:曾宗贵
联系电话:020-37276996
被投诉人
1
:青海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高槽巷3号
联系人:杨雪
联系电话:0971-6143943
被投诉人
2
:青海浩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1号楼13层11333号、11334号
联系人: 祁常云
联系电话:18697272772
2024年11月25日,寓乐湾(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涉藏地区2024年中学购置实验设备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浩驰公招(货物)2024-248号〕的采购文件不满,向被投诉人1青海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2月12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青海浩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结合更正公告提起投诉。
五、调查情况
经查,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2日获取采购文件,并于11月25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3项质疑。被投诉人于12月4日作出质疑答复,除认定“评分标准:包1-包20”设置不合理的质疑事项成立外,其它两项质疑事项均认定不成立。12月6日,被投诉人2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就质疑成立内容等作出变更,并发布变更公告。
2024年12月12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投诉内容主要基于三点:
1.
投诉人认为“设备参数”多达二百八十处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
设备参数中化学吊装实验室“多功能防溅水槽装置”“升降折叠水龙头”指向特定供应商上海大风集团公司独有特定新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
设备参数文件多达四百多页,参数上万条,每有一项偏离扣1.5分,扣分值设置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就上述投诉内容,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1.经调查核实,该项目设备需求涉及20个包,采购文件“投标产品相关资料”部分要求“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质监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彩页(或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相关认证等资料。”据此,检验报告或产品彩页等资料均旨在证明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采购需求,保证项目实施。经组织专家重新论证,结合该项目采购需求,部分设备存在单项参数要求检测报告过多的情形,部分设备(如:地磁场发电机)等参数仅为功能性描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存在不合理情形。故对于非必需提供检测报告,可通过彩页等资料即可进行投标响应的产品,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加重了供应商负担。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成立。
2.针对设备参数中“多功能防溅水槽装置”的采购需求,经调查核实,水槽与水龙头装置为化学吊装实验室通用需求。尽管市场上产品名称各有差异,从技术需求角度出发,国内包括上海中将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大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均能满足采购需求。未发现上述两项需求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3.针对该项目评分标准中扣分值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1认定该质疑事项成立,并已作出变更。当前投诉人投诉事项为变更后的文件,但投诉人并未针对变更后的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
驳回该部分投诉内容。
综上,结合投诉内容及调查核实情况,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因该项目部分设备存在检测报告要求不合理等情形,导致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鉴于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2再次发布变更公告,其中已将评审标准中的
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重新设置,
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就投诉成立内容进行修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