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名称: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青海医院口腔综合治疗台、牙科电动抽吸系统(负压泵)采购项目(第三次)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仁本天颐(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48号银泰大厦A座607、608室
被投诉人:
青海诚德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1号新华联国际中心3号公寓楼17楼
相关供应商:
西安伟茹贸易有限公司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东留创客基地滦镇西街5号优迪大厦406室
2025年9月2日,投诉人仁本天颐(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青海医院口腔综合治疗台、牙科电动抽吸系统(负压泵)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青海诚德公招(货物)2025-183-2号〕”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诚德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9月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后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机关寄送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西安伟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诉事实依据:
1.新华XH-C10额定电压220V,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380V±10%,相关供应商解释可以随意改动,明显不符合医疗器械管理规定。2.新华XH-C10双电机结构,污水分离独立驱动,不符招标参数要求一体化组合式湿抽结构(即抽吸泵与水气分离器同轴)。相关供应商解释新华XH-C10非医疗器械,产品可定制。非医疗器械产品不可参加医疗器械投标工作,如果属于医疗器械,主机结构属于核心参数不可随意定制。3.新华XH-C10没有均衡负压装置和旁路气阀设定≤170mbar,不符招标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解释新华XH-C10非医疗器械,产品可定制。非医疗器械产品不可参加医疗器械投标工作,如果属于医疗器械,核心参数不可随意定制。4.新华XH-C10额定电流8.95A,不符招标参数要求7.4A。相关供应商明显不符还虚假应标,并质疑参数排他性,可早已过了质疑参数的期限。5.新华XH-C10主机尺寸440X540X1120mm,不符招标参数要求≤55x49x53cm。相关供应商解释新华XH-C10非医疗器械,产品可定制。非医疗器械产品不可参加医疗器械投标工作,如果属于医疗器械,核心参数不可随意定制。6.新华 GRACE-D牙椅口腔灯四挡照度可调,色温不可调,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照度可无极调节,混光模式下色温可调。相关供应商的解释明显不符合。7.新华GRACE-D牙椅非滑槽式传动结构,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没有解释滑槽式结构直接略过,明显不符。8.新华GRACE-D牙椅扶手不能上下翻转,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解释前翻和翻转座椅下面,明显不符。9.新华GRACE-D牙椅没有显示屏可显示消毒进程和错误代码,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解释直接略过,没有任何解释和证明材料,明显不符。10.新华 GRACE-D牙椅只有9个记忆椅位,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解释强行加上另外三个按键,与公开资料不符。11.新华GRACE-D牙椅没有内置洁牙机显示模块,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解释为选配功能,但不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强行符合。12.新华GRACE-D牙椅强弱吸过滤网非医用高分子材料,不能耐酸碱腐蚀,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不做任何解释,不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强行符合。13.新华GRACE-D牙椅助手杆一体成型,为单关节,达不到≥3关节,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相关供应商解释可增加挂架,跟关节数量并无关系,答非所问,强行符合。五、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名称及编号为“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青海医院口腔综合治疗台、牙科电动抽吸系统(负压泵)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青海诚德公招(货物)2025-183-2号〕”,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总金额77.4万元。该项目于2025年8月4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27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共有6家供应商进行响应,并于当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
西安伟茹贸易有限公司
为
中标供应商
,中标金额38万元。关于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其投诉内容
主要基于两方面
: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品牌型号为“新华 GRACE-D”的口腔科口腔综合治疗台不满足8项采购需求,所投产品参数与生产厂家官网信息不一致,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品牌型号为“新华XH-C10”的口腔科牙科电动抽吸系统(负压泵)不满足5项采购需求,所投产品参数与生产厂家官网信息不一致,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除“新华XH-C10”外形尺寸不满足采购需求外,未发现上述两个产品存在不满足投诉所涉其他参数的情形。且经审查评审过程,对于“新华XH-C10”外形尺寸不符合采购需求的情况,评审委员会已作扣分处理。
经向产品生产厂家核实,其确认官方彩页信息仅为宣传之用,部分参数未在网站中进行展示,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