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名称: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青海医院有创呼吸机等设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市滨海国投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贺兰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201-17、18
被投诉人:青海浩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唐道637唐府公寓A座13B-11334室
相关供应商:青海宵宣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二路65号康美中药城7号楼3层65-695
2025年9月1日,天津市滨海国投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青海医院有创呼吸机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浩驰公招(货物)2025-209号〕”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浩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9月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后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25年9月26日向我厅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我厅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与相关供应商沆瀣一气,存在利用发布变更招标文件,为相关供应商提供有利中标条件。投诉事实依据
:该项目于2025年7月31日发布招标公告及文件,2025年8月 1日,又发布更正公告,更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第60页,“2.3该项目中,有“▲”符号标注的参数为扣分参数,若“▲”符号标注的参数有负偏离,则按照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进行扣分,其余未标注“△”符号的参数,单个产品参数如负偏离超过8(含)项,则投标按无效处理。”原文件为“单个产 品参数如负偏离超过4(含)项,则投标按无效处理”。这是招标公司有意 为之,就是为了拟中标科曼品牌呼吸机不被做废标处理,招标公司通过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内容来为拟中标产品科曼呼吸机提供中标条件。投诉事项2
:相关供应商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公司在回复函中,只是说“经核查,青海宵宣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5份业绩证明材料,经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均能查询到。故此项质疑不成立。”既没有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也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认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类似业绩“需提供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的扫描(或复印)件)”,以中标合同为准,但经过《青海省政府采购网》查询,公示合同不足5个,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准确,导致最终得分有误。投诉事项3
:相关供应商投诉人提交质疑函中,对拟中标产品提出部分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规定,招标公司及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故意混淆视听,未按照招标文件标准评标,在青海宵宣商贸有限公司所投科曼品牌呼吸机产品参数响应部分,有明显该产品具有负偏离条件下故意为其找借口,找理由评成响应,促使拟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科曼品牌呼吸机中标,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置之不理,按照自己主观进行评标。投诉事实依据
:投诉人提出质疑事项2、4、7、8、9、10、13,招标公司只说评标委员会按照负偏离处理,但并未出示相关佐证材料,而且有意卡在废标8条要求之内,存在有意偏袒。质疑事项3、5、6、11、12、14项,招标公司及评标委员会给出质疑不成立决定,明显在有 意偏袒拟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在我公司提交质疑函佐证材料面前强词夺理, 不公平评标具体如下:质疑事项3的答复:经核查,青海宵宣商贸有限公司所 投产品具备参数调节目标指示值提示,和挂网参数目标指示表盘具有同样的 临床指示作用,都能进行直观的通气提示。故此项质疑不成立,文件要参数 要求具备指示表盘,没有指示表盘还能按照响应处理,评标委员会将招标文 件置之不理,答复5:经核查,青海宵宣商贸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具备监测驱动 压功能。故此项质疑不成立。没有材料证明支持,答复6:经核查,青海宵宣 商贸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具备动态肺视图,能实时图形化动态显示患者气道阻抗、肺顺应性、通气量等力学参数变化,动态肺视图包含肺损伤、肺塌陷风 险提示。具备肺损伤、肺塌陷对应参数柱状图风险提示。故此项质疑不成立。 无具体材料支撑;答复11:经核查,青海宵宣商贸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标配化 学氧传感器,定时校准。故此项质疑不成立。招标文件要求“转运呼吸机、配置要求、一、整机与显示要求、5.无消耗型氧传感器无需校准和更换,科曼为化学氧电池,属于消耗型,不可分离”要求是无消耗,重点是无消耗,在次回复中存在避重就轻;答复12:经核查,青海宵宣商贸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可在开关机状态下,通过电池状态指示灯可快速了解呼吸机内置电池的状态,指示有电、无电、电池故障和正在充电的状态。故此项质疑不成立。该条回复无证明材料支撑。五、调查情况
经
我厅
调查查明:
该项目名称及编号为“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青海医院有创呼吸机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浩驰公招(货物)2025-209号〕”,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总金额655万元。该项目于2025年7月31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8月26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共有6家供应商进行响应。8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青海宵宣商贸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中标金额488.65万元。关于投诉事项1的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及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采购文件变更事宜提出质疑。
故
驳回投诉事项1。
关于投诉事项2的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针对类似业绩要求,其提供了5份业绩资料。经查,上述5份合同业绩资料均可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查询到中标结果和相应的合同公告,未发现投诉人所说“公示合同不足5个,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准确,导致最终得分有误”的情形,
故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的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针对投诉人举证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不满足部分采购需求的情况,经核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投标产品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且经与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产品资料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同时,该项目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标品牌三家以上,且投标供应商皆按采购文件进行了响应。未发现存在“明显该产品具有负偏离条件下故意为其找借口,促使拟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科曼品牌呼吸机中标,专家按照自己主观进行评标”的情形。
故投诉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我厅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