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名称: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心血管科、检验科设备(包3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西秋航贸易有限公司地 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砚田路99号2楼
被投诉人:
青海伟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8号1号14楼1单元1143室
2025年9月17日,江西秋航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心血管科、检验科设备(包3)”〔项目编号:青海伟荣公招(货物)2025-014〕包3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伟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后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评审过程等相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本次公布的其最终得分59分不合理,根据标书要求,其响应的偏离表技术部分不符合项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价格等其报价137778元,中标公司报价86万,以其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计算,其得分30分,中标公司得分13/89*30=4.38分,与其报价分相差25.61分。除去其技术分被扣2分,其在价格分与技术分两项加起来其得分为58分,最终得分为59分,因此说明其在其他项目如节能和环保(2分)、实施方案(8分)、供货及配送方案(12分)、履约能力(6分)、售后服务(7分)共35分中只得1分,而以上项目其都提供了相关资料,即使各项得分较低也不可能只得1分,故其认为其中打分有不合理之处,其申请公布其评分情况进行确认及中标商评分情况核实中标商响应如何能够弥补23.61分的差距。投诉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中具体评分细则及其响应偏离表。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本次中标的公司与9月10日参加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检验科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的中标公司为同一家公司,另外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两家公司甘肃世贸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金世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也参加了9月11日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心血管科、检验科设备项目的投标活动,明显存在通过一家公司共同串标的嫌疑,我司请求核查并予以废标处理。”投诉事实依据:
参与公司公开截图或者招标公告。五、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名称及编号为“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心血管科、检验科设备(包3)”〔项目编号:青海伟荣公招(货物)2025-014〕,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预算总金额269.2万元,包3预算金额90万元,最高限价90万元。本项目于2025年8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9月11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共有5家供应商进行响应。9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甘肃科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
中标金额86万元。关于
投诉事项1的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查阅本项目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书、采购文件,查询相关标准,结合被投诉人的回复意见,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已明确告知投诉人在本次采购中的得分情况及排名。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评标过程及具体情况属于应予保密的内容。
投诉人要求公示中标供应商评分情况缺乏法律依据。
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经查,该项目于9月11日发布结果公告,但未公示中标供应商评审总得分。
故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
投诉事项2的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查询电子评标系统,该项目包3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包括中标供应商及投诉人所述甘肃世贸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世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存在联系人、联系电话一致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规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故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该项目中,因被投诉人未按政策要求公开中标结果信息,中标供应商与其他两家投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情形,导致投诉部分成立。鉴于该项目有5家供应商投标,其中3家存在串通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投诉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中标供应商及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被投诉人未按要求公示中标结果的行为均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