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安琪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递交的《投诉书》本机关已收悉。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处理决定如下:
一、项目编号:川招青海公招(货物)2025-047L
二、项目名称:共和县中医院骨科及健康管理中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苏新安琪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金马居委会东组59号
法定代表人:向玉娥
联系电话:13897198199
授权代表:万凤
联系电话:19997218563
邮编:810699
联系地址:海东市平安高铁新区F1小区8栋1201室
被投诉人
1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7号庄和财富广场B座8楼2088室
联系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0971-8176995转8003 邮编:810001
相关供应商:
九州通(甘肃)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青石路471号金城云鼎8栋19楼1912室联系人:
刘 琰联系电话:
0931-8534169基本情况
:
2025年10月14日投诉人江苏新安琪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共和县中医院骨科及健康管理中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川招青海公招(货物)2025-047L〕招投标过程中,被投诉人九州通(甘肃)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技术参数涉嫌虚假应标的行为。向被投诉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了答复。2025年10月29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重新组织复审专家组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中标单位“技术参数不符且技术偏离表未写负偏离”这是一个严重的违规行为,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具体参数与官方公开资料或实际产品性能不符,“技术参数偏离表未如实标注负偏离”这一项,足以怀疑其投标的有效性。评审委员会在现场评审标书时,中标单位的标书中存在诸多负偏离,其技术参数偏离表中未标注负偏离,我单位及时提交了质疑证据,评审委员会查验复审后,肯定了质疑情况属实。又给予中标单位追加扣分,评委专家重新评审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我们有理由怀疑中标单位提供了虚假材料,疑是存在虚假应标,恳请贵单位给予公正评判。事实依据:
经我公司查询核实,中标供应商【九州通(甘肃)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公示的中标产品中关于心电图机及招标文件中的星号核心产品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设备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审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法律依据:
3.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评审报告签署后,发现分数加总错误。(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某位专家的打分项,超出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值区间。(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对于有明确标准的客观因素(如某一资质证书),不同专家给出了不同的分数。(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需要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某个评分明显偏离正常范围。法律依据:
4.招标文件第55页规定:注意事项2.“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相一致。若在评标环节发现该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彩页(或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第55页,注意事项4.投标人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按照实质性不响应处理。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将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诉事项2:
中标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第87页,文件要求第1.4项1.4频率响应:0.01~460Hz(-3dB)。事实依据:
公示的中标产品:心电图机(平板便携式心电图机)NeoECG T180参数:频率响应是0.01-350hz,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第87页,第一款文件要求第1.10项:耐极化电压:≥950mv。事实依据:
公示的中标产品:心电图机(平板便携式心电图机)NeoECG T180参数:耐极化电压±900mv,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第87页,第二款文件要求第2.2项采样率:≥42000点/秒/通道。事实依据:
公示的中标产品:心电图机(平板便携式心电图机)NeoECG T180参数:采样率32K;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投诉事项5:
招标文件第88页第四款机器硬件参数文件要求第4.1≥15英寸彩色液晶触摸显示屏,分辨率≥1024×768;支持翻转屏,可在0°~120°之间任意角度翻转。事实依据:
公示的中标产品:心电图机(平板便携式心电图机)型号NeoECG T180参数:显示屏是10.1英寸,为便携式平板设计,不支持翻转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投诉事项6:
招标文件第88页第四款:机器硬件参数文件要求4.2防水键盘。事实依据
:公示的中标产品:心电图机(平板便携式心电图机)NeoECG T180型,该型号属于平板便携式设计,根本就没有键盘,明显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投诉事项7:
招标文件91页3.1.2触摸屏:≥14英寸。事实依据:
此条招标参数要求所采购设备触摸屏要≥14英寸,本次公示的中标产品迈瑞Rescona R9,根据迈瑞官方公开资料显示该设备实际的触摸屏是13.3英寸,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规定设备触摸屏≥14英寸的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投诉事项8:
招标文件91页3.1.4.8.3相控阵心脏探头:单晶体多维阵元,频带1.0-5.0MHz,扫描角度≥115°。事实依据:
此条参数要求心脏探头频带1.0-5.0MHz,扫描角度≥115°本次公示的中标产品迈瑞Rescona R9,根据迈瑞官方公开资料显示该设备所配心脏探头频带范围为1.5-4.5HMz,最大扫描角度为90°明显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规定的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投诉事项9:
招标文件91页3.1.4.7:阵元数:凸阵≥192;线阵≥256;相控阵≥200。事实依据:
该技术参数要求探头的阵元数凸阵要≥192,线阵≥256,相控阵≥200但本次公示的中标产品迈瑞Rescona R9Q的相控阵心脏探头阵元数只有80,远远低于标文件参数限定的相控阵阵元数≥200的要求,以次充好,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投诉事项10:
招标文件第92页3.2.2扫描深度≥40cm(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厂家公开发布的产品图册或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技术白皮书或合法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或官网产品说明的截图证明材料)。事实依据:
该参数明确要求扫描深度要≥40cm,并出具证明文件,但本次公示的中标产品迈瑞Rescona R9扫描深度只有30cm,无法满足招标参数条款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投诉事项11:
招标文件第91页3.1.4.6条:可支持成人凸阵、小儿凸阵、成人相控阵、无线探头、高频线阵、高频多维阵列探头。事实依据:
本次公示的中标产品迈瑞Rescona R9Q的设备经过调研是无法支持无线探头与主机相连的,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疑为虚假应标。投诉事项12:
评审过程存在评分畸高/畸低。事实依据:
我公司投标的产品在【价格评分项,技术参数方案、产品性能】等方面均优于中标产品,且报价更为合理。2但最终得分、排名却低于中标供应商。我们合理怀疑评标委员会在受到中标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影响下,评审时未能及时甄别中标方的文件真假,导致对中标供应商的评分存在畸高的情况。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投诉事项13:
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重新组织评审时,中标单位有两项不符合招标参数,评委未给予追认扣分,(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6)这两项负偏离在复审时都没扣分。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审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法律依据:
2.招标文件第55页规定:注意事项2.“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相一致。若在评标环节发现该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彩页(或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第55页,注意事项4.投标人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按照实质性不响应处理。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将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
(一)
复审专家小组核查情况。
2025年11月6日,根据江苏新安琪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的投诉事项,本机关组织相关复审专家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共和县中医院骨科及健康管理中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川招青海公招(货物)2025-047L〕”九州通(甘肃)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及评分表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复审小组一致认为:1.投诉事项:九州通(甘肃)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真实有效,且四家生产厂家出具相关佐证资料,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事项2-11项,九州通(甘肃)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产品3、4、6、8、9、10、11项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需求,故投诉事项成立
。3.投诉事项2、5、7项原评审小组评审时已做扣分处理,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4.投诉事项12项,经审查在评审过程中不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5.投诉事项13项与投诉事项2-11项中3、6项内容类同,故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机关决定:
投诉事项
1、3、4、6、8、9、10、11、13项
成立,
2、5、7、12项
不成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共和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共和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