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青海国焱公招(货物)2025-417号二、项目名称:
门源县环卫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阳街道状元城3号楼
邮编:301899
法定代表人:王森龙 联系电话:15022648221
被投诉人
1
:
门源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门源县浩门镇锦绣大道人民政府4楼407室
邮编:810300
联系人:蔺学文 联系电话:0970-8612014
被投诉人
2
:
青海国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城西区总部经济大厦)16楼 邮编:810000
联系人:刘杨鑫 联系电话:0971-8456071
2025年11月3日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门源县环卫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国焱公招(货物)2025-349】,向青海国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11月6日给出了书面答复。后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25年11月10日经快递寄送方式(快递单号:SF 156 050 734 5202)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等资料。
四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
:
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关于清洗吸污车(公告)总容积的参数的采购需求存在表述不清晰的问题,缺乏明确界定,投标人在理解和把握采购要求时面临困难,难以精准、准确地响应招标文件。投诉事项
2
:
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公平竞争。投诉事项
3
:
采购货物未在节能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但招标文件将相关认证证书设为评审因素,该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契合,还违反财库〔2019〕9号文规定,且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五
、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本项目名称及编号为“门源县环卫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国焱公招(货物)2025-417号〕,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总金额2899.449993万元。本项目于2025年10月26日发布采购公告。
关于投诉事项
1
:经查,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预留了合理的区间,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满足技术参数的机构不少于三家,市场竞争环境充分;招标公告中对清洗吸污车的清水罐和污水罐的总容积进行了明确说明,公告容积参数的采购需求明确。认定
投诉事项
1不
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经调查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报价分、技术参数、环保和节能、类似业绩情况、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等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每一项分值的设置均清晰明确。认定
投诉事项
2不
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第五条“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之规定,将《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设定为评审因素符合(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也是响应国家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的号召,并未针对某一供应商及某一产品。认定
投诉事项
3不
成立
。六、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