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青海国焱公招(货物)2025-302号二、项目名称: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青海医院全身彩色多普勒超声等设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华科润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2号楼1至14层101内13层524房间
被投诉人:青海国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总部经济大厦16楼
相关供应商:甘肃帕菲凯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渭河街3103号A418室
2025年9月1日,北京华科润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青海医院全身彩色多普勒超声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国焱公招(货物)2025-302号〕”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国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9月9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后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机关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甘肃帕菲凯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和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公然违反招标规定。参数响应造假,明显不满足要求,却在其投标文件中声称“无偏离”或“正偏离”,并且证明文件存在造假、修改的嫌疑。投诉事实依据:
1.技术参数要求:“1.5数字化10段TGC分布于触摸屏,且可随不同预设保”从质疑答复函中开立公司的附图和回复文件上可以看到,开立公司S80T的实际TGC时间增益补偿只有8段(无论是物理按键还是触摸屏软菜单),很显然不仅是不满足参数,并且是很明显的虚假响应,而采购文件中非常明确要求具备10段数字化TGC。回复函中内容及回复函中的厂家证明材料,显示为“正偏离”,很难理解明确的数字指标不符合却响应正偏离,且被成功认定响应成功。如此明显的不符合响应条款,应为虚假应标。2.技术参数要求:“3.13超微细血流灌注定量分析:通过彩色部分的像素数与感兴趣区像素的比值得到VI(血管指数),可定量分析血管丰富程度,显示具体VI数字,包括像素对比的具体数值。”从招标要求参数不难看出,技术参数要求的是“彩色部分”(即彩色多普勒血流,而并非超声造影技术),是通过超微细血流呈现彩色部分血流信号,而VI(血管指数)的定义在参数中也很明确:VI=彩色部分像素/感兴趣区总像素,可定量分析血管丰富程度。开立公司顾左右而言他。造影技术并不是彩色多普勒血流信号,该公司回复函讲了各种各样的定量技术,但就是完全对VI这项参数避而不谈,只是因为其完全不符合标书参数要求,应该认定为不满足参数要求。3.技术参数要求:“3.22乳腺智能探测分析技术:在超声机资深屏幕上可自动识别乳腺肿物的多种参数(包含形状、边界、纵横比、回声均匀度、后方声学改变等),并在机给出乳腺肿物良恶性可能的辅助性诊断。最后检查结果在超声机自身屏幕上实现符合BI-RADS分类标准的数据及报告。(提供证明图片)”。招标技术要求明确要求:乳腺智能探测分析技术(1)包含形状、边界、纵横比、回声均匀度、后方声学改变等参数;(2)并在机给出乳腺肿物良恶性可能的辅助性诊断;(3)提供在机的符合BIRADS分类标准的数据及报告。无论是开立公司的回复函中的内容,还是实际功能附图,或是开立官方资料,完全不能体现满足以上三点需求,投诉人有理由判断开立公司是虚假响应。4.技术参数要求:“3.24.7具备在机TIC曲线分析,支持≥12个参数分析(提供证明图片)”。带有开立公司红章的回复函中表示:可提供13个参数分析,更加优于招标要求。而该文件后面附图部分,仅有12项参数分析。在开立公司提供的技术白皮书中4.15.13显示:造影时间强度曲线定量分析,支持10条TIC曲线的计算和显示。文字响应、附图证明、技术白皮书相关描述完全不一致,投诉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投标公司和开立公司在进行虚假响应,并有资料造假嫌疑。5.技术参数要求:“3.26甲状腺弹性均匀度成像:无需外部压力,通过采集颈动脉波动对甲状腺组织产生的压力及应变力而获得甲状腺的弹性图像,对甲状腺内感兴趣区内组织弹性的均匀度进行量化分析,并获得甲状腺弹性对比指数:ECI值(提供图片证明)”。该技术参数明确要求提供甲状腺弹性对比指数:ECI值,并提供图片证明,且详细描述了ECI弹性对比指数,是对感兴趣区域内组织弹性的均匀度量化分析的参数。开立公司的回复函中,回复内容:具备按弹性成像。但是没有提及可以获取甲状腺弹性对比指数:ECI值,因为开立不具备该技术。超声弹性功能非常普及,所有厂家产品都具备,但是ECI功能并不是所有产品都具备。更矛盾的是:附图证明文件是按压弹性成像,但是提供的白皮书证明变成了支持剪切波成像。前后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技术,且都不具备甲状腺弹性对比指数:ECI值功能。完全没有对ECI的指标、附图做出任何说明。6.技术参数要求:“3.29.2具备组织散射成像技术,可测量肝脏组织的散射系数”、“5.3.3单晶体凸阵探头:频率范围1-7MHz,支持超声造影及定量分析、剪切波弹性成像、肝脏衰减成像及散射成像技术、肝肾比等功能”。从质疑答复函第31条可见,开立公司承认其不具备组织散射成像技术,但反观质疑答复函第35条,在探头功能上,又表示相关供应商符合参数要求。这种前后完全不一致,完全反映了该公司在虚假应标,找各种机会在自相矛盾的情况还虚假应标。7.技术参数要求:“5.3.3单晶体凸阵探头:频率范围1-7MHz,支持超声造影及定量分析、剪切波弹性成像、肝脏衰减成像及散射成像技术、肝肾比等功能”。该技术参数要求:具备肝肾对比等功能。开立证明文件从未提及该功能,因为从开立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开立官方资料都没有显示具备该功能,属于虚假应标。8.技术参数要求:“5.3.8高频肌骨线阵探头:频率范围4-18MHz”。关于探头频率,参数中明确要求了频率范围4-18MHz,只有满足低频小于等于4MHz同时高频大于等于18MHz的频率范围,才能被认定为符合招标要求。然而开立公司竟然能够用频率范围8-25MHz完全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探头进行响应正偏离,完全是虚假应标确被认定为成功响应。并且该答复中提到证明见材料技术白皮书4.01.11。但实际上4.01.11描述的是腔内探头并不是线阵探头。实际开立S80T技术白皮书4.01.7才是高频线阵探头的描述。因此怀疑相关供应商和开立厂家在虚假应标,并在修改白皮书等材料的时候忘记序号或顺序错乱了。9.技术参数要求:“7.10数码TGC≥10段增益补偿调节(提供证明图片)”。从质疑答复函中开立公司的附图和回复文件上可以看到,开立公司S80T的实际TGC时间增益补偿只有8段(无论是物理按键还是触摸屏软菜单),很显然不仅是不满足参数,并且是很明显的虚假响应,而采购文件中非常明确要求具备10段数字化TGC。回复函中内容及回复函中的厂家证明材料,显示为“正偏离”,很难理解明确的数字指标不符合却响应正偏离,且被成功认定响应成功,如此明显的不符合响应条款,应为虚假应标。10.技术参数要求:“3.7空间复合成像,可实现曲别针实验,多级可调,≥12级,并应用于2D/彩色血流模式下”,开立响应为正偏离,技术要求空间复合成像多级可调,≥12级。但是开立证明材料显示4.02.16空间复合成像,支持0-4档调节,明显不满足大于等于12级调节的要求。如此明显的数值不符合的响应条款,应为虚假应标。11.技术参数要求:“3.21.1可分别选择左侧、右侧增强模式”该参数要求穿刺增强技术,可分别选择左侧、右侧增强模式。开立应答满足,但是提供的证明文件技术白皮书4.11.5查无此项。明显是在虚假应标过程中修改、篡改白皮书等材料的时候忘记序号或顺序错乱了。12.技术参数要求:“2.1用途:满足腹部、心脏、浅表、血管、神经肌骨、妇产等全身应用需求,全面拓展麻醉、TEE、ICU/CCU、介入、术中、急诊等新兴临床领域。”该条参数要求支持TEE,TEE为经食道心脏探头,依据国家医疗器械的标准,该产品必须是三类医疗器械,必须有国家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依据开立X10i注册证显示,X10i为二类医疗器械,不支持TEE,与招标要求严重不符,并且设备的本身就不满足招标要求。质疑答复函中证明文件X10i技术白皮书1.2的描述也完全没有提到支持TEE经食道心脏探头。质疑回复函中,偷换概念,以为有心脏探头就可以,对于这一点投诉人认为是严重的虚假应标。13.技术参数要求:“十一探头规格:支持凸阵、线阵、相控阵、心脏经食道、腔内、术中、腹腔镜、矩阵、CW等探头(提供注册证)”。该条参数要求投标机型支持腹腔镜,心脏经食道探头,并提供注册证,而开立X10i为二类医疗器械,无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不支持腹腔镜,经食道探头,与招标要求严重不符。同样在质疑回复函中,偷换概念,以为提供的探头种类多就可以,存在避重就轻,避而不答的嫌疑,属于严重的虚假应标。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和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模糊应答。整个技术参数要求中,有大量没有数值量化标准的参数要求,开立产品均不满足,开立用听起来类似的技术模糊应答,实际达不到甲方提出的要求,但都响应成功了,投诉评审的公平、公正性。申请第三方评审专家重新审阅质疑及投诉内容。投诉事项3: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对该项目在评审环节存在涉嫌包庇、不公平、不公正等违规行为,评分标准执行存在偏差,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大量参数不达标却获得高分,明显违背采购文件公布的评分规则。上述虚假响应问题在投标文件中显而易见,处处可见,被投诉人和评审专家反而给予高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申请第三方评审专家重新评审。五、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名称及编号为“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青海医院全身彩色多普勒超声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国焱公招(货物)2025-302号〕”,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总金额900万元。该项目于2025年8月4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29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共有6家供应商进行响应,并于当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甘肃帕菲凯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
中标供应商
,中标金额457万元。关于投诉事项1的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查,针对该项目“全身彩色多普勒超声”和“床旁超声彩色多普勒仪”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分别为“开立 S80T”和“开立X10i”,生产厂家均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开立公司)”。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和深圳开立公司存在虚假应标,所投产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规定,政府采购投诉中,被投诉人适格主体为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包括产品的生产厂家,
故投诉人认为产品生产厂家深圳开立公司虚假应标,生产产品不满足采购需求,继而向本机关投诉缺乏法律依据。
在“技术规格响应表”中,相关供应商对于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部分均做出了“正偏离”或“负偏离”的标识,通过与中标产品:品牌:开立,型号:S80T和品牌:开立,型号:X10i的厂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实,未发现投诉人所说“证明文件存在造假、修改的嫌疑”。同时,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到“投标商篡改证明材料时,顺序弄错了”、“很难理解用便携X10i的技术白皮书用来响应全身机S80T的参数”,经核查,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两份产品彩页,未发现存在混淆的情形。通过组织专家复核,发现相关供应商所投两项产品在“数字化10段TGC分布于触摸屏,且可随不同预设保存”、“操作面板电动调节高度、前后、左右位置及旋转”、“用于腹部、浅表和微血管造影、心肌及心腔造影”和“应变式弹性成像支持应变、应变率和应变直方图的测量,具有肿块周边组织与正常组织、肿块周边组织与肿块内组织弹性分析功能”等多项参数不满足采购需求。
故
认定
投诉事项1
部分
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的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查,该项目中,深圳开立公司并非投标供应商,故投诉人认为深圳开立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依据。针对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产品彩页资料存在虚假情形。
故
认定
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的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职责,故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评审环节存在涉嫌包庇、不公平、不公正等违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经专家复核,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多项参数不满足采购需求,评审过程中未就此给予相应扣分。
故
认定
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该项目中,因投标产品多项参数不满足采购需求,导致投诉部分成立。但经复核,投诉成立的内容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本机关在处理该投诉事项过程中,向相关单位、第三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期限共计35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