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政府采购网 2025-11-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青政采公招(货物)2025-232号

二、项目名称:

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项目-专用设备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四川博创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锦江路四段12栋2层131号

被投诉人1: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被投诉人2:

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东路116号                 

                                                                                                                                       

2025年8月25日四川博创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项目-专用设备购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5-232号〕的采购文件不满,被投诉人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9月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后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机关寄送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后本机关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并于2025年9月16日收到投诉人修改后的投诉书。后投诉人又于2025年9月30日寄送投诉书,经审查,因该份投诉书已超过补正期限,故经告知投诉人后本机关已2025年9月16日收到的投诉书为准,随后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评审过程等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技术参数设置过于宽泛。参数设置还是依据12年左右印发的《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为基础,招标文件要求依据厂家彩页和说明书做为证明材料。

投诉事实依据:

GB3095-2012;HJ193-2013;HJ653-2021;HJ654-2013;HJ655-2013等法规颁布实施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指标、验收标准、试运行、手工比对等在本次招标中没有更新和详细体现。

投诉事项2:

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描述存在漏洞,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议。招标文件中描述:要求仪器稳定可靠,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可第三方资质无明确要求。

投诉事实依据:

在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有权威检验认定的情况下,没有严格遵循国家规范(例如:HJ193-2013/HJ655-2013中8.1.1都明确要求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行检测合格报告,没有遵循国家规范将无法进行验收)。

投诉事项3:

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实依据:

在精密监测设备采购中寻求小、微企业的过度加分。招标文件中描述:对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和微型企制造(生产)的货物,价格给予15%的扣除。在报价分高达35分的基础上扣除15%实际价格分已经高达40.25分,这给恶意低价投标者提供了极大便利。

投诉事项4:

对监测系统的完整性没有详细要求。

投诉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对于可能的不同品牌拼凑、多个认证产品组合等情况没有做出约束,忽略了品牌之间的兼容性,可能对招标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五、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名称及编号为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项目-专用设备购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5-232号〕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预算总金额为692.6万,包1预算金额为525万元,本项目于2025年8月13日发布采购公告9月3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共有7家供应商响应,当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

河南省奥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成交供应商,中标金额为285.0001万元。

针对投诉事项1的

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需求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则必须遵循,对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外的其他标准或规范,则是“可以引用”,而非“必须引用”。投诉人所列举的HJ193-2013等规范属于行业标准,并非必须引用的国家标准。故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需列明HJ193-2013等规范的主张缺乏依据。

经核实,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第2.1项载明“......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及第五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一、投标要求第1条第1.3项规定“本次采购产品均为国产产品,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且投诉人也在投标文件的投标承诺函中第4条明确表示“所投的产品均为国产产品,且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采购文件中已对符合相关标准事宜进行明确,未发现因技术参数设置“过于宽泛”存在影响投标行为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的

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文件针对分析仪等设备要求仪器稳定可靠,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第1.9 项载明“‘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规定”说明采购文件已经明确表示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进行验收。政府采购投标和验收属于两个不同的程序,且投诉人所列举的HJ193-2013/HJ655-2013中8.1.1条属于安装和验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因此投诉人认为“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描述存在漏洞,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议”的主张缺乏依据。

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的

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第二条“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因此,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对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的货物,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符合上述政策文件规定。

经核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文件七、评标程序及方法22项第22.2款评标标准和分值分配规定“投标报价满分分值为35分”。因此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评分标准是对价格给予15%扣除后的价格进行打分。故投诉人认为“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的主张缺乏依据。

投诉事项3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的

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查,采购文件针对分析仪等设备已列明具体参数要求,且项目于2025年8月13日发布采购公告9月3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共有7家供应商响应。其中包括投诉人针对项目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进行了无偏离响应,未发现因对监测系统的完整性没有“详细要求”存在影响投标行为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对于可能的不同品牌拼凑,多个认证产品组合等情况没有作出约束,忽略了品牌之间的兼容性,可能对招标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依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

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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