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青海瑞源公招(货物)2025-079
二、项目名称:海东市平安区城区防汛排涝及抢险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路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邮 编:610000
法定代表人:曾义群
联系电话:15680534391
被投诉人1:青海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苏商大厦A座7楼
邮 编:810008
联系人:刁沁茹
联系电话:0971-8868034
被投诉人2:海东市平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
地址:海东市平安区新平大道185号
邮 编:810699
2025年8月27日,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海东市平安区城区防汛排涝及抢险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青海瑞源公招(货物)2025-079〕向被投诉人青海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9月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5年9月22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经快递寄送方式(快递单号:SF 844 682 7562)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评审过程、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核实。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事项2:
本项目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事项3:
本项目要求提供人员职称或执业资格作为评分标准内容设置不合理。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经本机关核查,招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中,已对其进行了量化和细化。投诉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经本机关核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审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每有一项负偏离扣一分,扣完为止,无规定要求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关于投诉事项3:
经核查,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事项1、事项2、事项3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民和县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平安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