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青海瑞源公招(货物)2025-079
二、项目名称:海东市平安区城区防汛排涝及抢险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路街道状元城3号楼
邮 编:301899
法定代表人:王森龙
联系电话:15022648221
被投诉人1:海东市平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海东市平安区新平大道185号
邮 编:810699
联系人:祝泰年
联系电话:13897690997
被投诉人2:青海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苏商大厦A座7楼
邮 编:810008
联系人:刁沁茹
联系电话:0971-8868034
2025年8月29日,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海东市平安区城区防汛排涝及抢险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青海瑞源公招(货物)2025-079〕向被投诉人青海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9月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5年9月12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经快递寄送方式(快递单号:SF 156 050 734 6206)向本机关投诉,同时,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寄送了第二次质疑函,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评审过程、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核实。9月19日,被投诉人对第二次质疑进行了答复。9月23日,投诉人经快递寄送方式(快递单号:SF 156 050 735 1127)向本机关第二次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修改后的评分标准依旧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模糊,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投诉事项2:
修改后的技术参数的分值依旧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3:
付款方式冗长,两年后才能收齐货款,进一步延长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对中小企业构成财务负担,影响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加剧运营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招标文件违规收取无法律依据的质量保证金,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经本机关核查,招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中,已对其进行了量化和细化。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经本机关核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审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每有一项负偏离扣一分,扣完为止,无规定要求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3: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安装、调试)完后 5 个工作日,由第三方验收通过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0%”。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的相关规定。关于履约保证金根据你公司2025年09月10日对招标代理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中有国库司留言编号2562-3654323的截图,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没有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的10%。招标文件中要求为3%,并未超过10%。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事项1、事项2、事项3不成立,依法予以
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民和县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平安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