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青海华明竞磋(货物)2025-029号
二、项目名称:西宁市文化馆沉浸式数字体验互动改造升级项目包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金锋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太平村1社66号
邮编:610000
法人代表:曹鲽 联系电话:13629001250
被投诉人
1
:
西宁市文化馆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111-1号西宁市文化馆
邮编:810003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971-4917921
被投诉人
2
:
青海华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西宁创业孵化基地人才公寓11楼1105室
邮编:810003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971-6167796
2025年9月23日,四川金锋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西宁市文化馆沉浸式数字体验互动改造升级项目包1”(青海华明竞磋〔货物〕2025-029号)采购文件不满,向青海华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了书面回复。2025年10月10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回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邮寄件)。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上述主体限期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人员近半年的缴纳社保证明资料,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实依据:
磋商文件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7.评审办法 17.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评分标准:“团队人员”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人员专业能力进行评价,需提供相关人员近半年的缴纳社保证明资料和劳动合同(注:同一人员具有多项证书的可以累计计算得分,满分14分)1、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数据库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2、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团队人员具备中级软件设计师证书的,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6分;3、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团队人员具备pmp证书的,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多6分。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近半年的缴纳社保证明资料,此项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限制性、排他性。对于新成立公司或新入职人员社保达不到要求和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定。此项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
磋商文件编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实依据:
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二、磋商文件说明 5.磋商文件的质疑 5.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视情況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的规定。五、调查情况
经查,本项目名称为“西宁市文化馆沉浸式数字体验互动改造升级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华明竞磋〔货物〕2025-029号),共2个包,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预算总金额2360005.96元,其中:包一1942200元,包二417805.96元。本项目于2025年9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且于2025年9月22日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
1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查阅本项目采购文件,结合被投诉人书面答复意见、采购需求,磋商文件中“需提供相关人员近半年缴纳社保证明资料”的要求与项目实施存在关联,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且未发现采购文件设置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人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经查阅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5.磋商文件的质疑 5.1“……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故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鉴于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起质疑时此项目已完成招标活动,且受理了投诉人的质疑函并予以答复,即便投诉事项2成立也未影响投诉人质疑的权利。
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
,但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