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海烨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晓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C0CBTF17
地址: 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9号博雅广场3号楼28层12802室
本机关于 2025年10月11日对“格尔木市VOCs环境执法监测标准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烨琛公招(货物)2025-024-1〕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查,你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州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