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政府采购网 2025-12-05 00:00:00

当事人名称:焦阜强   身份证号码:632521196205030613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

本机关于 20251011日对“格尔木市VOCs环境执法监测标准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烨琛公招(货物)2025-024-1〕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查,你作为本项目的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机关已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本人给予警告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5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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