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政府采购网 2025-12-05 00:00:00

当事人名称:李洪荣   身份证号码:630105197111300011

住所地:西宁市海湖新区金座晟锦A区

本机关于 2025年10月11日对“格尔木市VOCs环境执法监测标准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烨琛公招(货物)2025-024-1〕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查,你作为本项目的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机关已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本人给予警告。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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