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中学
法定代表人:白玛朗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2700440740037R
地址: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市琼龙科巷221号
你单位于2019年12月19日组织了“玉树州民族中学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邦巴岭公招(服务)2019-118号〕,涉及金额385.70万元。2025年9月,本机关在检查该项目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采购文件保存不当的行为。
经查,你单位仅提供了招标备案资料,各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均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玉树州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玉财综字〔2025〕1108号)并送达,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
决定给予
你
单位警告处罚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