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
回族自治
县
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
书
当事人:青海予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BQA3TM8L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共和南路23号1幢5号楼3层312室、313室、314室
你公司投标的门源县2023年国有林场管护补充项目(货物和服务)[项目编号:澜之巅公招(货物)2024-001],中标金额69.9万元。2025年9月23日,本机关接到你公司主动承认在此项目投标文件中发票造假的《供述报告》。
经核查,门源县2023年国有林场管护补充项目(货物和服务)[项目编号:澜之巅公招(货物)2024-001]。你公司主动承认投标文件中发票虚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门源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明确表示放弃陈述,鉴于你公司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对你公司罚款
5592元
(
699000
×
8
‰=
5592元
)。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门源县财政局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