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政府采购网 2025-12-02 00:00:00

门源

回族自治

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青海予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BQA3TM8L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共和南路23号1幢5号楼3层312室、313室、314室

你公司投标的门源县2023年国有林场管护补充项目(货物和服务)[项目编号:澜之巅公招(货物)2024-001],中标金额69.9万元。2025年9月23日,本机关接到你公司主动承认在此项目投标文件中发票造假的《供述报告》。

经核查,门源县2023年国有林场管护补充项目(货物和服务)[项目编号:澜之巅公招(货物)2024-001]你公司主动承认投标文件中发票虚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门源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明确表示放弃陈述,鉴于你公司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对你公司罚款

5592元

699000

×

8

=

5592元

)。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门源县财政局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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