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
回族自治
县
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
书
当事人:青海肖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整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9CT94B
地址: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41号2幢2单元2242室
你公司2024年8月26日投标的“门源县2023年国有林场管护补充项目包一”,中标金额1591955元,2025年10月23日收到海北州政府采购领域系统整治监督检查工作专班移交的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的行为,由我局立案并调查。
经核查,“门源县2023年国有林场管护补充项目包一”[项目编号:澜之巅公招(货物)2024-001]。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门源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对你公司罚款
12735.64元
(
1591955
×
8
‰=
12735.64元
)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门源县财政局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日